记者昨日从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了解到,《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临时建筑、违法建筑等热点名词进行了法律定义。昨日,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就《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临时建筑
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高度不超过9米,层数不超过3层
什么是临时建筑?条例对临时建筑的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对此,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临时建筑是指建设单位(个人)在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临时性建筑工程。临时建筑的特点是结构比较简易、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高度一般不超过9米,层数一般不超过3层。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有“占压城镇蓝线、城镇黄线、道路红线或者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和 “侵占城镇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人行步道、文物保护单位和紫线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等情形之一的,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外,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明显标识并通过有关网站向社会公布。
据介绍,条例第77条对临时建设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违法建筑
不停止施工可断电断水;不能拆除的可没收实物或全部销售收入
目前,违法建筑不但是海口市委、市政府打击的重点,也是广大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那么,条例对违法建筑的查处有哪些具体规定?
对此,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擅自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条例规定,海口市将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依法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项目,应当及时依法下达停止施工通知书,并在其立案查处后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前,停止办理该建设项目的任何规划手续。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通知书后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告知电力、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电力、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供电、供水企业停止为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
同时,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建筑的全部销售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80条规定,擅自改变现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日按改变使用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擅自变更建筑外立面造型或色彩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决定确定由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处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城乡规划
报送审批前,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各方意见
对于城乡规划,很多市民都十分关注。那么,条例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管理和监督有哪些规定呢?
对此,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条例第10条规定:城乡规划经批准后30日内,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在相关网站、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条例第24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条例第57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之前,应当在项目建设现场醒目位置设工程公示牌。条例62条规定: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条例第64条规定: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原审定机关应当采取现场或者媒体公示等方式充分听取和征求相关权益人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其他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记者 苏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