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看楼梯间(楼梯与地面形成的一个小空间)面积很小,但如果拿去出租,收益也不少。金山一小区的业主为了要回这个弹丸之地,联合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日前,仓山区法院审结这桩业主维权案。
原告是16名业主,住在金山一小区同一栋楼里。他们说,他们居住的楼房是2003年9月交房的,其楼梯间应属于整栋楼全体业主的共有产权。但开发商至今未将楼梯间交付给业主使用。2009年11月房产证办理后,开发商仍将该楼梯间私自出租给他人使用,大家不知具体使用人为何人。
2010年5月,这些业主曾向“福州市便民呼叫中心”反映情况,要求开发商返还楼梯间。开发商作出回复:“因我司与该栋楼施工单位之间尚有部分工程款未结清,施工单位占用了诉求件提到的楼梯间,至今未交付给我司。针对此事,我司已正式发函给施工单位,但未得到答复。我司将继续督促施工单位交出该楼梯间以交还业主使用。”
这些业主提出,他们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未果。开发商将楼梯间私自出租给他人使用,应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向他们支付使用费,时间按8个月计算。同时,应归还被长期占用的楼梯间给业主。
法庭上,开发商辩称:公司已在2003年9月完成交房义务,且房屋已由这些业主实际接收使用并办妥相关登记手续。楼梯间属于房屋的一部分,已在交付房屋时一并交付给业主。现在诉争的楼梯间由某建筑工程公司占用,与开发商无关。开发商也没出租过楼梯间,更不用谈租金收入。
仓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讼争楼梯间因建筑结构自然形成,不具有独立产权,是从属于楼房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开发商向业主们交付楼房时,该楼梯间已作为建筑物的结构部分一并交付。另外,业主们无证据证明开发商占用楼梯间并出租给他人使用。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请。(陈鸿星 金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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