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了解到,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我省刚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意见》进一步细化了保障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提出将加大省级资金支持力度,确保我省保障房任务如期完成。
相比4月20日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会议上制定的相关政策,新发布的《意见》在土地、资金、保障房配建等方面更加细化,更有特点。
土地供应
●为了保障民生安全,《意见》规定,对于现有的焦化、化工、机械加工(含电镀)、农药等工业企业废弃地转为住宅用地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组织开展土壤风险评估及修复工作。修复后经相关部门检测符合住宅用地标准要求的,方可作为居民住宅用地的选址。
资金支持
●在资金方面,今后省级预算安排对52个国定、省定贫困县和5个插花县建设的廉租住房按国家补助资金标准给予1比1配套补助;对非贫困县(市、区)建设的廉租住房和所有县(市、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给予5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省级配套资金,除省财政预算、省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安排外,不足部分由市、县从中央代地方发行的债券中解决不少于24亿元配套资金。鼓励和支持各地人民政府设立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公司。
保障房配建
●各市、县要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规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按建筑面积配建5%廉租住房,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从2011年起,对于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项目,要按照该项目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向保障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应配建廉租住房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专户管理,作为市、县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科学制定2011年和2012年棚户区改造的实施计划,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精心安排改造地段和时序,新建安置小区要选择在交通便利、市政设施完善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的地段。设区市要把所辖县(市、区)集中连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具体计划在6月30日前上报省住建厅备案。
●增加中小套型商品住房供应。在进一步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的同时,要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应,特别是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要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规模,统筹兼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记者 贺娟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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