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女士问:婚前房屋,婚后动迁,回迁房的产权归谁所有?
辽宁经融律师事务所高杰律师答复:配售房(即回迁房)虽在刘女士与其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从该房屋的来源、演变过程分析,动迁房屋为刘女士婚前取得,在刘女士与其丈夫未对夫妻财产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即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重新分配原属于个人的财产,则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的规定,则系该房屋应归属刘女士。
但是,如果配售房的价值大于动迁房屋,且刘女士与其丈夫对增值部分均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则等值部分仍应属于刘女士婚前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则属于刘女士与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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