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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周边配套普遍不完善 或加剧住房贫富分化 (3)

2011年07月03日 08:57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走出“双轨制”误区

  “构建住房‘双轨制’的积极意义在于,弥补政府自1998年房改启动以来在住房保障方面的‘短腿’。”接受本刊记者采访中,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指出,“也就是以价格低廉的政府保障房解决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发展权。”

  顾云昌认为,从这个意义来讲,保障房及配套是应该由政府投资为主体,但主要还是靠社会力量,开发公司特别是国企、央企这样的企业来建设。但现在的情况是,保障房建设资金面临巨大缺口,而应该承担起责任的企业却在一旁袖手,或是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豪宅开发。

  “绝不能寄望于住房‘双轨制’形成之日就是房价调控得心应手之时,事实上,保障房无法担当‘高房价的终结者’。”福建省社科院研究员徐峰认为,保障房和商品住房是面向完全不同的群体,前者针对的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能扩大市场的有效供应。

  在他看来,地方政府要扩大市场的有效供应,必须尽快改善目前房地产市场高端商品住宅过多,而普通商品住宅稀缺的局面,加快加大中小户型供应,缓解突出的供需矛盾,科学运用组合调控,才能真正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保障房建设还需走出盖房子的误区。专家普遍表示,保障房建设迫切需要完善一系列制度建设。在大规模保障房建成后,如何实现公开公正地分配、完善退出机制等保障房管理,对于各级政府来说,是一道考验其社会管理能力的新难题。

  接受本刊记者采访中,福州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王阿忠认为,应该把保障房分配管理和制度纳入到基本住房保障法的内容中,强化保障房分配管理,实行保障房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

  2009年6月,厦门市实施了国内首部保障房管理的地方法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对于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社会保障房,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管理部门将收回房屋,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无故空置6个月的,将收回保障房。

  上海、重庆等地也出台了关于保障房的地方性法规。

  当务之急,是要在各地立法探索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国家层面的住房保障法律,确保3600万套保障房实现公平分配。

  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尧向本刊记者建议,成立保障房分配和管理专门机构,整合民政、房屋管理、人力社保、工商、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完善分配程序;在住房分配后,还要建立动态机制,能够掌握保障性住房用户的财产信息,逐步建立相关的申请和使用信用体系。(记者来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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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敏】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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