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贯彻新政及落实有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新政策,自6月10日起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出台了《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规定,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购买二套房
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
据了解,为进一步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11]7号)的文件精神,落实有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新政策,根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决定,自6月10日起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部分调整,调整后的政策及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新建商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在90m2(含)以下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m2以上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具体比例由中心各级贷审会审议确定。
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二手住房的,购房首付款比例政策不变。
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买三套房以上
不得用公积金贷款
同时还规定,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填写《长春市家庭购房申请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二手房交易登记窗口如实申报有关情况。经审查或核查后,《长春市家庭购房申报表》随贷款申请材料一并提交,作为中心确定职工家庭实际拥有住房套数的基本依据。
瞒报将被提前收回贷款
并追索利息差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中职工家庭已拥有的住房套数,各分中心应依据《长春市家庭购房申报表》和拟购房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已实际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的成套住房数量(具体以通过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的结果为准)进行综合认定。如职工家庭已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的住房数量多于申报的住房数量,应以前者为准。
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后又发生产权转移的住房,不计算在已拥有的住房套数内。职工应在申请贷款时一并提供证明该房屋产权已转移的有效证明材料。职工家庭瞒报家庭拥有住房情况,一经发现,中心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或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并保留对职工利息差额的追索权。此次调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暂定执行至今年12月31日。(记者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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