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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19年前买卖小产权房被判“买卖无效”

2011年07月11日 13:34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一起过了19年的房屋买卖,因房主突然发现“买卖违法”,要求买主退房遭拒绝后,一纸诉状将19年前的买家告上法庭,昨悉,青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小产权,买家刘某必须将房屋退还。

  1992年,武钢职工陈某将青山区厂前的80平米私房卖给在汉居住的河南城镇居民刘某,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今年,陈某得知小产权房买卖法律禁止属于无效,要求刘某搬出,但刘某认为是房屋买卖,拒绝搬出。

  刘某在法庭辩称,90年代购买房屋后,就向土地规划部门申办了建房许可证,他是房子的惟一合法所有权人,他买房时向原告支付了13500元,购房价格与当时买卖房屋的价格是一样的,价格合理;房屋买卖是原告自愿的。

  经法院审理查明,诉争房屋属农村房屋,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或变相取得,原被告的口头协议买卖标的屋不仅是房屋,还包括与之相关联的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房屋和土地的不可分离属性,被告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也买下了土地的使用权,原告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两人的口头卖房协议违法违规,属于无效协议。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应返还房屋,原告应退还购房款。(记者 万勤 实习生 彭惠雯 陈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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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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