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朝阳区第三少儿业余体校校长郭蓓蓓挪用40万元公款买私房被提起公诉。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郭蓓蓓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将在案的40万元发还朝阳区第三少儿业余体校”的判决。
法院查明,2006年9月,郭蓓蓓担任北京市朝阳区第三少儿业余体校校长期间,将本单位购买体育器材退回的40万元购货款用于个人购房。案发后,郭蓓蓓的家属帮助其退赔4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郭蓓蓓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郭蓓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郭蓓蓓自愿认罪,家属已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在案钱款的处理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通讯员朱洪范 王要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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