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究竟应不应该介入强拆执法?7月13日,《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草案)》开始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九条协作和协调机制中的第五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通过合法建筑物、构筑物进入违法建设现场或者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维护查处违法建设执法秩序。(7月21日《广州日报》)
广州市法制办认为,《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对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与征地拆迁中的强制拆迁,虽然是只有一字之差,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在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暴力抗法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公安机关负有处置的责任。因此,让警察介入“强拆执法”并不违规。另一方面,也是防止暴力抗拆的有效措施。
但是让警察介入“强拆执法”当中真的合情合理吗?答案是否定的。警界和公众的质疑并非没有道理,让警察介入“强拆执法”当中确实超越公安警察的职权范围。因为,拆迁、强制拆迁(含拆违)是一项非警务活动。另一方面,一旦条例成立即意味着警察成了“强拆清道夫”,这本身就是与警察职责相悖的。
长久以来,各地的拆迁工作,领导都喜欢拉着警察去助威,在这个过程中,警察队伍甚至有沦为私器之嫌。也正因为如此,近年来警察在公众中的想象越来越负面。为此,公安部下发了有关文件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但广州市的这一条规定无异于将警察再次拉入强拆大军当中,将公安部地禁令当成了废纸。道理很简单,一者,拆迁不属于警察的职责范围,警察没有必要专为拆迁而出动警力;二者,即便拆迁过程中发生暴力抗法,拆迁单位和人员为何不能报警?如果非要警察在旁边维持治安才敢于拆迁,也只能说明拆迁本身不得民意,甚至强拆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事实上,让警察参与到“强制拆迁执法”当中,往往会坐实公众的质疑——强拆不合规矩或强拆又是某位领导拍脑袋决定。当执法者沦为被保护人的时候,公权的威信也会荡然无存。这是因为,既然是执法那就应该是有理有据的,是一种维持社会正义和公平的行为,同时不会因为受到外界的质疑和干扰有所懈怠。有句话叫,“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便形同虚设 ”,而法律要使人敬畏,必然得一来执法者严格执法、依法执法、公平执法。既然违建需要强制拆除,那么执法单位就不能畏畏缩缩,不能前怕狼后怕虎,一味让警察保护才去执法,那样的话不仅不能让人产生对法律的敬畏,甚至于产生怀疑。
法治社会,执法者所代表的是公平与公正,是法律的代言人。但当执法者都不信任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与权力时,社会又怎会对法律产生敬畏。警察的职责在于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在于维护法纪,维护社会公平,但如果只为某些强拆为奔波,为其他部门的执法行为负责,那不是越界又是什么?(戈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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