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业主拖欠供楼款,开发商不但要求和业主解除购房合同,还要根据合同中的附加条款,要求业主按总房价的10%赔偿违约金共计6万多元。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定该高额违约金条款为格式条款,属于无效,驳回了开发商的索赔请求。法院最后判决双方解除购房合同,但业主无需按购房合同中格式条款的约定支付巨额违约金。判决后,开发商并无提起上诉。
新莞人傅女士在长安镇工作数年,一直希望在东莞安个家。2009年5月,眼看随着金融危机,东莞房价难得有了从高位回落的迹象,傅女士决定在向往已久的长安镇某楼盘买一套商品房居住,总房价60多万元。
业主买房后无力供楼
由于房源紧俏,与开发商东莞市某龙房地产有限公司谈定了房价后,心急的傅女士甚至没有看清楚密密麻麻长达数页购房合同的具体内容,就毫不犹豫在上面签了字。傅女士随即按合同的约定交足首付款,并顺利获得了银行的按揭贷款。
但天有不测风云,到了2010年,傅女士的工作并不如意,经济日渐拮据,每月按揭还款的压力变得异常沉重。为了生计和工作需要,傅女士决定停止供房,希望经济好转后再偿还贷款。
开发商代还贷后索赔
银行发现傅女士出现停供贷款迹象后,多次催促傅女士按期还款,但傅女士心有余而力不足。银行催促无果,遂根据三方按揭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一次性收回了剩余的按揭贷款余额。
而替傅女士还款几十万元的开发商也不甘罢休,立即拿出当初签订的购房合同,不但要求收回房屋,还要求傅女士按照房价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6万多元。
傅女士一下子傻眼了。原来想买套房子,留着自住或升值转手,怎知转眼不但要被收回,还要多赔上6万块钱。为此,傅女士与开发商争执不下。
2010年12月,开发商一纸诉状将傅女士告上了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傅女士支付违约金6万多元。
法官提醒:
签合同应多留意附属条款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本案主审法官江和平认为,在本案中,索赔条款仅加重了业主的违约责任,其不同于主条款中预留有空格、手写等灵活协商部分,包含第四条在内的整个合同附件五均为打印稿样式,属于定型化条款。而对于总房价10%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其计算基数与违约金比例均明显高于主条款对违约金计算方式的约定,因此无效。
江和平还表示,在现实生活中,商业格式合同造就“霸王条款”的情况并不少见。比如购房格式合同、旅游格式合同等等。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看清合同条款,尤其是主合同之后的附属条款。对于对方片面减轻自己责任,增加消费者责任的条款,要敢于与对方“谈判”,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记者赵碧莹、钟达文 通讯员黄彩华、肖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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