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南山区政府发言人就南山区花屋巷村旧改进行释疑,详解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处理方法,明确住宅产权期满后自动续期,非住宅部分产权需申请延期。
日前由罗沙公司负责的南山区大新旧村改造项目引起社会关注,南山区政府发言人解释,根据1992年深圳市关于农城化改造政策,包括金桃园大厦旧改地块(花屋巷村)在内的特区内土地统征后,全部变更为国有土地,原农村户口的村民全部被转为城市户口的特区居民,金桃园大厦土地属国有土地。1998年,南山区建设局(旧改办)以协议有偿转让方式,把该地块使用权转让给罗沙公司开发改造,后者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在媒体发布拆迁改造通告,于2004年底完成一期工程用地范围内旧房业主的原地回迁、安置工作。去年开始二期工程开发后,至今已与70%以上的旧房业主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该地块协议转让由南山区建设局收取的各项费用,纳入土地开发基金,用于区旧村改造配套设施建设和市政设施配套建设。罗沙工程开发公司向南山区政府支付了相应的地价款。
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后如何处理,该发言人解释,根据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物权法》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据此,金桃园大厦旧改住宅部分产权期满后,如政府未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则该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非住宅部分的续期则要求使用者依法提前1年办理申请手续。
此前,我国政府分别于1990年和1995年分别对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如何处置作出规定。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记者 王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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