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近日出台的《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300户以上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暂行办法》明确,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同时,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完善情况应及时公布。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摸底,并测算征收补偿费用。征收补偿费用的预算,不得少于拟征收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乘以届时类似房地产的平均市场价格。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300户以上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暂行办法》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应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征收房屋给予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除被征收人同意外,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此外,为保障《暂行办法》有效实施,阜阳市房屋征收部门还出台了《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和《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实施意见》(试行)等配套文件。(记者 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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