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民曹女士遇到了一件烦心事:2010年12月,她通过广州裕丰地产公司的介绍,购买了天河北路高科大厦的一间10多平方米的商铺,向业主黄武文缴纳了5万元的定金,且与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然而,业主黄武文之后却携定金神秘失踪,由于商铺是黄武文向建设银行抵押贷款购买的,银行向法院申请查封了商铺,致使曹女士不仅无法过户,5万元定金也难以追回。而和曹女士有同样遭遇的买家共有16位。
黄武文失踪后,买方曹女士等人和中介广州裕丰地产公司发生了纠纷。买方认为,既然购买的商铺不能过户,交易就不成功,裕丰公司应全额退还中介费且要双倍返还定金。而裕丰公司认为,定金是业主收取的,他们无法替业主返还定金;而且他们在中介过程中只是一个居间人的角色,不应该负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这个责任应由业主承担。
买家要求中介负责 中介自认没有责任
曹女士认为,中介裕丰公司应对这起事件负有责任。
首先,裕丰公司没有将真实的情况告诉买家,裕丰公司的员工当时称,这些商铺的产权为一家投资公司所有。如果买家们知道这么多商铺都在黄武文这样一个年仅25岁的小伙子名下,签约时一定会更慎重。
曹女士说:“我们是本着对裕丰这样的大中介公司的信任,且在裕丰公司的参与下,才向业主黄武文缴纳了定金并与之签订合同的。现在业主失踪了,合同得不到履行,裕丰公司说他们没责任是说不过去的。”
然而裕丰公司对买家的说法却不以为然,该公司发展部经理林嘉钜称:“在这项交易中,裕丰公司只是一个居间人的角色,中介在这个过程中只负责提供房产信息发布的平台、促成双方签订合同。”林经理还称,曹小姐等人的定金是由业主黄武文收取的,裕丰公司不可能也不应该退还定金。
记者查询相关案例发现,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如果中介公司和业主一起收受了买家的定金,那么在业主方违约时,中介公司便也要对此承担部分责任。但是,当中介公司在交易中没有收取买家定金,中介方在业主违约后应承担何种责任,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律师:中介应调查业主的财务状况和信用度
曹女士现在面临的状况是:一旦确认卖家是携款逃走,那么追讨5万元定金将是非常困难的。即使法院将该房产拍卖,所得款将会首先用来偿还银行的债务,剩下的钱才会考虑补偿买家,而如果业主黄武文还有其他债务,买家想要追讨定金就更渺茫了。
有关人士指出,在现今的房产交易市场中,业主只需向中介公司提供房产证等简单的证明,中介公司便可向市场发布该房产的信息,寻找买家。但是业主的个人债务状况和信用程度,作为买家和中介方都无从知晓。由此便产生一个漏洞,如果业主财务状况欠佳或者存有恶意欺诈的想法,他就可以先收定金然后一走了之。
对此,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薛影界律师认为,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在委托中介售卖房产时,中介方应把业主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程度证明连同房产的信息一同如实地告知买家。这样就能避免房产交易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欺诈的可能,有助于房产交易公平顺利地完成。
其次,有关部门应该完善房产交易过程中的违约赔偿机制。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买家向业主缴纳的定金,可以在银行设立一个专门账户实行第三方保管,待买卖双方的房产交易顺利完成时,再由银行付给卖家。这样,就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善意买家的利益。
本报记者 赵南坚 实习生 杨金运 符积强 丁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