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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买房 房屋产权登记在谁名下很关键

2011年08月17日 14:14 来源:杭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物质时代,财产向来被视为撩拨婚姻生活中最为敏感的那根神经。8月12日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使婚姻与财产再次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尤其是房产的产权归属事宜上。

  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共有19条,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直接涉及房产的就有5条,其中,第七条“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以及第十条“夫妻婚前个人买房,婚后共同支付按揭”最受人们关注。不少网友表示,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房产产权归属有了较为清晰的条文界定,可以避免以后产生其他的纠纷。但也有网友认为,新的司法解释会令夫妻中没有在婚前买房,却在婚后承担相应按揭责任的一方吃亏。

  如畅销书作家陆琪就在微博上表示,你辛辛苦苦和老公还贷款二十年,给人生孩子、又工作又养家,一百万的房子还了一百三十万贷款,最后你没有所有权,只有含糊不清的补偿权。对此评论,网友褒贬不一。

  婚后按揭部分属夫妻共有

  杭州各法院早已按此分割

  当前中国,夫妻一方婚前按揭买房子,婚后共同还贷款,这种现象很普遍,所以人们对这方面的财产分割自然十分关注。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刘成林律师表示,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中第十条明确了,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其实,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杭州各法院已经是按这样的方式来处理离婚案件中的房产事宜了。”刘成林律师说,“现在8月13日开始实施的司法解释以明确的条文将其固定下来。这里面涉及几点:一是要在结婚前;二是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三是婚后按揭款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四是婚后共同按揭部分的增值要列入补偿中。当然,如果之前夫妻双方有约定的,那就按约定来分割。”

  简单地说,婚前买房,谁首付且产权登记在谁名下的,离婚时产权归登记方所有,但婚后的按揭还款部分属于夫妻共有,同时,此部分的增值也得由产权方补偿给另一方。

  父母出资最好通过银行转账

  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很关键

  此外,另一个最受人们关注的司法解释,针对的也是当前中国较为普遍的现象,那就是父母出资买房。“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月12日的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由双方父母出资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我觉得这个第七条是与物权法联系起来了。关键不在于出资是全额还是部分,关键是登记在个人名下。”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的张林利律师表示,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矛盾:“该条文讲的是‘婚后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而现有的房屋产权登记制度,要求夫妻双方同时到场,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对此,刘成林律师认为,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相信相关的产权登记制度会有所调整,在目前尚未调整时期,还是有办法可以解决该矛盾的,比如通过三方公证,或出资父母子女的配偶有明确声明,都可以完成“婚后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父母子女一方名下”。

  显然,这样的方式在实际操作是会引发夫妻矛盾的,而另一方面,律师也提醒出资父母,在为子女购买房屋时,一定要做好出资证明:“不建议父母用现金购买房屋,因为举证会比较麻烦。比较推荐父母使用有记录可查询的银行转账,从自己的存折或信用卡上直接转到开发商账上。”记者 顾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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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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