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徐先生在几个月前在大润发附近租了一套房子,在签订了租房合同后,徐先生交了500元押金,但没有单独索要押金凭证。3日,徐先生的房子到期后,房东表示徐先生根本没有交500元押金给她。
“现在所有对外出租房子的人都收取押金,如果她没有收取押金,怎么可能把房子租给我呢?”,3日,徐先生致电本报热线表示,因为当时我们签订了租房合同,然后房东又问我要500元钱的押金,我就交了押金。看对方是个小女孩,应该不会骗人,而且她也表示说大家都是实在人,应该互相相信,就不用开押金条了。所以,我就没问她索要押金条。“可是,等到房子到期后,我表示不再续约,她本就不愿意。当我问她要回500元押金时,她表示她根本就没问我要过押金。”徐先生说,我拿出租房合同给她看,她表示这只是租房合同,不能证明徐先生交过押金。后来我再询问她此事,她直接关机。
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军波表示,押金相当于合同保证金,租房者在合同到期后,若水电费及物业费等各项费用没有亏欠,可向房东要回押金,但是必须凭凭证要回押金。即使是没有书面合同,若有录音凭证也行。但像徐先生的上述情况,就没有法律凭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律师提醒市民,在租房时一定要保留好一切凭证,一切交了钱的项目都该索要凭证。否则,若遇到房东耍赖或忘记,只能吃“哑巴亏”了。(记者 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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