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实施以来,一直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更是正在谈婚论嫁的男女、出现感情危机的夫妻重点研究的法律条文。“婚姻家庭关系不是做生意,为什么处处用《合同法》《物权法》来调整?”“司法解释是否倾向保护男权没有顾及女方利益?”“那些离婚后净身出户的农村妇女权益如何维护?”这种种疑问是否与司法解释的本意吻合?有关专家学者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焦点一:倾向男方权益?
专家:这是误解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否倾向保护男方权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认为:这是一种误解。
杨立新:《婚姻法》本身的理念就是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这个理念是一贯的。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雷明光也强调,司法解释不能改变《婚姻法》的立法本意。
雷明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仅仅是对我国《婚姻法》部分条文的司法解释,不是一个新的立法。
焦点二:合同约定伤感情?
专家:婚姻关系本就是双方合议
既然是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为什么多个条款都是基于《物权法》和《合同法》相关条文作出的规定?杨立新说,《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都属于民法范畴,而《婚姻法》对家庭财产关系的规定相对简单和原则。
杨立新:这些问题原来在《婚姻法》中规定的不是特别明确,后来有了《合同法》,有了《物权法》,它们都是民法的问题,当然要用统一的规则来处理。
但是也有人提出,因为婚姻关系比较特殊,我们用这样的合同的约定来把它明确,是不是会伤了夫妻关系的感情?
杨立新:说起来婚姻关系本来也是男女双方的合议,如果说我们两个感情好了,什么都不用,这是理想主义的事情,实际最后发生纠纷还是处理纠纷,都必须要用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则来处理,要不然就没有遵循的依据。
焦点三:忽略“男强女弱”?
专家:推定产权归属是原则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买房另一方没份儿,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另一方没份儿。而有观点认为,在目前中国的婚姻家庭结构中,“男强女弱”的现实并未改变,表现在房产上就是婚后男方父母给儿子买房的居多,婚前男方申请贷款买房的居多。《解释》忽略了客观存在的男女差别,只倾向于保护男方利益而没有顾及女方利益的保护。
杨立新认为:我觉的是对这个问题理解上有误差,不准确,才引起很多不同的看法。实际上它讲得很清楚,首先一点是,要双方协议去处理。一旦要离婚的时候,双方协议是按共同财产还是一方财产。接下来它说如果协议不成的,这时候如果登记在男方名下,“可以”判决归男方所有,然后对其他的部分要给予补偿。它仅仅说的是“可以”判决给一方,这一部分它遵循的是《物权法》的规则,产权登记在哪方,首先应该推定是哪一方的,这是一个原则。
焦点四:关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分割
专家:相对公平
杨立新进一步分析认为,关于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规定,并没有区分男方和女方,实践中女方买房的也不少见。而雷明光认为,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的分割,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是相对公平的。
雷明光:在司法解释(三)出台以前,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等,全国绝大部分省市在处理这样的房产纠纷的时候,都没有考虑到双方共同还贷对增值部分的贡献,也就说对于婚后增值的部分也都判定归婚前买房的一方所有。司法解释(三)出台以后,明确规定双方不仅有权分享婚后增值的部分,同时在分割的时候要照顾妇女和儿童,也就是妇女儿童要多分。
焦点五:婚后一方父母买房另一方没份
专家:防止“闪婚”带来一方父母损失
关于“婚后一方父母买房另一方没份儿”的规定,专家分析,这样便于法院实际操作。同时也是防止因“闪婚”现象,给一方父母带来巨大损失,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
焦点六:对农村妇女不公
专家:农村不存在按揭买房
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农村女性尤为不公的说法,雷明光认为,这部司法解释并未涉及农村妇女离婚时的房产处理问题。在农村,都是在宅基地上自建房,不存在按揭买房等商品房买卖情形,一旦夫妻出现离婚,房产按照婚姻法“婚前财产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夫妻共有的原则”处理。
雷明光:她嫁过去所居住的房屋是丈夫婚前所居住的个人财产,她离婚不能分割丈夫的房屋这部分财产,但是她可以分割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取得的其他财产,比如家用电器、存款、他们的土地承包权,以及承包土地上耕种的庄稼、树木,或者养殖等多种经营的收益,而且分割的时候也要体现照顾妇女和子女的原则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