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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套房签两次合同 业主:开发商推卸晚交房责任

2011年09月06日 14:43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嘉汇名园小区业主今年两次接到开发商的通知,要求重签一份没有标注任何日期的新购房合同。5日,小区业主们致电本报,质疑开发商让签新合同是为推卸晚交房的责任,而开发商方面则称是为了方便管理。

  5日上午,记者在文化路与玄武街交叉路口的嘉汇名园小区了解到,该小区从2008年开建,共四栋楼,目前三栋六层的楼已建好,另一座在建。在一位业主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上,记者看到,小区开发商为潍坊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日期为2009年7月19日。合同上规定,开发商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交房,否则将按逾期交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小区一些业主告诉记者,他们曾多次就违约金问题找过开发商,但开发商一拖再拖,还在今年的5月和8月通知业主,要求再签一份购房合同,内容与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内容大致一样,但交房日期、签订日期等内容却都是空白。

  部分签了新合同的业主告诉记者,签完新合同后,开发商并没有再将新合同给业主留一份。很多业主没有在新合同上签字,在他们看来,这是开发商逃避赔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手段。

  5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了潍坊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邱寿云。他说,原来很多业主签合同的时间不一致,房价也不一致,重签合同是为了方便管理。

  邱寿云说,只有签订了新合同的业主,才能拿到房产证。至于延期交房的违约金问题,邱寿云认为,因为修建小区时正值玄武街修路,加上下雨,都对工期造成延误。除去这些因素,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时间只有一个多月。他称今年10月份,就会同业主就此问题进行沟通。

  对此,潍坊王杨律师事务所的王建华律师表示,开发商要求业主签新购房合同,有违合同法,并违反了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至于因修路造成的延误,开发商应该跟修路的负责部门交涉,不应该将损失让业主承担。(记者 郑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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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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