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的土地征收制度,是衡量私有财产权保护目标实现与否以及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也是通过限制土地征收权以达至宪政的重要途径。更重要的,它还是俄罗斯社会转型、政治改革与法制创新的一个“缩影”。
1991年底,东欧剧变、苏联解体,新的俄罗斯联邦独立。1993年12月12日,新独立的俄罗斯联邦以全民公决的形式通过了现行宪法,不仅明确宣布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性质为“实行共和制的、民主的、法治的联邦国家”,而且指出了要把俄罗斯联邦改造为资本主义宪政国家的前进方向。
国家政治的变革,社会性质的转变,导致俄罗斯联邦的土地制度也随之发生了变化,由苏联社会主义时期的土地公有制转变为目前的土地私有制。与之相伴的是,俄罗斯联邦也开始了其土地立法的历史进程。在继承和发展苏联社会主义时期土地法制的基础上,并结合俄罗斯联邦当下的实际国情,俄罗斯联邦逐步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土地法律制度体系,其中就包括土地征收制度。中、俄两国既是大国又是邻国,在历史上曾经有着几近相似的历史文化和法制传统,上世纪中叶中国深受苏联法制的影响,因此,考察俄罗斯联邦的土地征收制度,对我国而言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可以属于私人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地方所有制和其他的所有制形式。同时规定,俄罗斯联邦平等地承认和保护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地方所有制和其他的所有制形式。在俄罗斯联邦独立之初,由社会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转变,由计划经济转向自由市场经济的过渡,土地实行私有化并允许买卖,都为土地征收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在此前提下,《俄罗斯联邦宪法》宣布“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非依照法院的判决,任何人不得被剥夺其财产”,初步确立了私有财产权神圣的宪法精神。
同时,考虑到国家的实际需要和长远发展,《俄罗斯联邦宪法》第35条第3款规定,“为了国家需要,并在预先作出等价补偿的情况下,才能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定,(私有)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土地自然属于“(私有)财产”的范围。由此可见,《俄罗斯联邦宪法》以上关于土地问题的规定,确立起了俄罗斯联邦土地征收制度的宪法基础。
目前,除了《俄罗斯联邦宪法》之外,规范俄罗斯联邦土地问题的主要法律包括:《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俄罗斯联邦土地规划法》、《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俄罗斯农用土地流通法》。可以说,以上这些法律都是俄罗斯联邦调整土地法律关系最为重要的法律依据。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目前俄罗斯联邦处于社会转型期,法制改革具有“摸着石头过河”的特点,以上法律自其颁布实施之日起都历经了多达十几次乃至几十次的修改或补充,有关土地的立法和制度建设也一直处于动态的完善当中。就俄罗斯联邦的土地征收制度而言,《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作了比较集中的规定,成为俄罗斯联邦土地征收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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