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合理确定水源地保护区,拆除、关闭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垃圾场。
太湖流域位于长江三角洲地区腹地,跨江苏、浙江、上海等省市,人口密集、经济发达,资源环境压力很大。
条例建立了太湖流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明确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
条例规定,在太湖、淀山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和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岸线内以及岸线周边、两侧划定了保护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和高尔夫球场,禁止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贮存、输送设施以及废物回收场、垃圾场、水上餐饮经营设施,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禁止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太湖。
条例建立了区域间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明确上游地区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质未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应当补偿下游地区;反之,则由下游地区补偿上游地区。同时,对减排的企业和转产专业的农民,由政府通过财政、信贷、发放补贴、培训、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方式予以扶持。
条例规定,将对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执行情况进行逐级年度考核。(记者 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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