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一笔很大、很特殊的闲钱。看规模,全国有超过1.2亿人缴存公积金,缴存总规模超过2万亿元人民币;看性质,其中既包括个人缴纳部分,也包括单位缴纳部分,既算是福利,又具强制性;说它是闲钱,曾有媒体报道,2008年时的各地闲置住房公积金即达1.2万亿元之巨。令人纠结的是,这笔钱用途却被严格锁定。国务院《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即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如今,随着房价飙涨,尽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经反复上调,也远远不够普通人买房的需要。于是,对这笔“闲钱”泛起碎碎念的人也就多了起来。较具典型性的招牌诉求是“莫让公积金成摆设”,其潜台词就是要“积极利用”公积金。
各地方政府眼馋这笔资金。如今,全国已经有超过30个城市获准利用公积金来建设保障房。公积金投入低利润的保障房建设,完全是“发财我来,送死你去”的套路,因此,便也大有拜堂当日即生孩子的罕见行政效率。
群众也眼热心跳。《人民日报》近日便以“买房不够治病又违规”为题,指出既然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的功能有弱化趋势,那么只要用于缴存者自身,挪作他用当无不可。
但住房公积金的总额是有限,归属是有主的。不能你今天说用到东,我明天说用到西。如在摇摆中始终没有定论,那么最终结果往往是跑冒滴漏,直至消耗殆尽。笔者的看法是,无论宏观还是微观层面,住房公积金都不宜被交付过度的民生使命,当前要做的是修正政策而不是变更用途。
首先,由于公积金是个人名下的现金资产,地方政府并不适合操作住房公积金用于公益目的。原理上,公积金尽管有单位缴存部分,但其“姓私不姓公”,地方政府以行政指令调配其用于经适房或廉租房建设,都涉嫌私财公用。保障房作为纯粹公共产品,是政府财政分内事。住房公积金的所有者和保障房的受益群体并无太多交集,“被参与”仿若“被募捐”。况且,在银行个人房贷都已经应调控要求显著收紧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让居民的公积金冲在力挺房地产投资的第一线,实在让人觉得无法理解。
其次,公积金制度设计的强制性和目的导向过于严重,有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之嫌。一者,这一制度要求个人和单位都从各自收入中出资,实际是政府对于私人和企业支出的干预——就企业说,本来是给职工工资的一部分,但被强行缴纳;对个人而言,也明显影响了当期实际可支配收入,干扰了家庭收支结构。二者,由政府体系内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归集和管理,不仅增值收益被部分地方政府当作准财政资金,而且资金运作流程不透明,收益水平显著偏低,机构运作和资金使用效率相当低下。近十年来,住房公积金管理混乱以致贪污挪用大案多发,如2008年宣判的湖南郴州住房公积金主任李树彪案,即是贪污上亿的大案。而经行政指令依据房地产政策调控需要不时对规则进行的操弄,更不仅阻碍了购房者顺利取得房贷,也根本有违契约精神。
第三,一元化的公积金制度还对商业化住房储蓄制度产生“挤出效应”,且因无法顾及弱势社群而显失公平。我国早先曾探索过住房储蓄制度,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天津的中德住房储蓄银行都曾作为专业试点机构。但随着公积金制度强力推行,商业化住房储蓄制度探索尚在萌芽期便面临多重挤压——上有公积金压顶,旁侧有商业银行的房贷竞争,下面还要对公众做市场推广,处境艰难。目前,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已转型成为恒丰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则一直苦苦支撑。更不公平的是,公积金所带来的税前抵扣、优惠贷款等利益长期以来只针对“有单位”的人群,自由职业者却被排除在外。近几年,各地虽开始降低参与门槛,但初衷却大多是为增强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话语权,并非对普罗大众释放善意。
因此,当前的公积金制度本身就大有可商榷之处,在这个有问题的制度基础上,七嘴八舌讨论调整用途,并无太多必要。笔者以为,当务之急是改革公积金制度,弱化强制色彩、提升优惠力度,大力扶持住房储蓄市场,最终让公积金成为住房金融市场的一部分,修正“强制缴存仅为购买住房”这一简单的政策逻辑。
从国际经验看,很多西方国家在支持个人购房时,往往规定个人每月用于偿还房贷收入都可在税前扣除。因此,以公积金名义,预先从个人收入、企业费用中进行扣减,并非必要条件,不妨考虑将其作为“自选动作”。
最重要地,一个国家、一个政府,专门通过一套高级别的制度文件,规定一个网络密布全国各地的事业单位归集、管理住房公积金(本质是政策性住房储蓄资金),支持居民买房置业,显然属于用力过猛之举。未来,我国要真正摆脱对房地产的过度依赖,政府财政要真正摆脱对开发商投资的过度依赖,居民生活要真正摆脱对“居者有其屋”妄念的依赖,或可以考虑将扬弃公积金制度作为开端。(沈洪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