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困难户优先购经适房
《实施细则(草案)》明确,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其中的折算单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布。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向所在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及其人数将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在15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程序是规范政府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使政府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保障。此次新制订的《实施细则(草案)》对房屋征收程序进行了强调和细化。
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对旧城区改建的征收补偿方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中心应当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乡镇),参照本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的,应当经本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虚假评估将追究刑责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中心通过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由房屋征收中心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庄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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