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夫妇婚后买了套房,他认为房是父母出资,应属赠与,按《婚姻法》新解释是他个人财产。妻子荆女士却称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买,起诉丈夫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昨日,该案在丰台法院开庭。
据悉,这是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后,本市法院审理的首起夫妻房产证加名纠纷案件。
妻子
夫妻一起办贷款及还款
荆女士称,她和李先生于2006年8月登记结婚。2007年1月,经人介绍,双方按揭买了一套二手经济适用房,总价款40万元。买房时只有丈夫有北京户口,按照经适房买卖政策,办理过户时就只写了丈夫的名。但买房时双方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并且以夫妻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至今。
荆女士说,现在丈夫提出离婚,而且拒绝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为此,她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套房归双方共同所有。
荆女士称,首付款约17万余元,丈夫的父母出了一部分,夫妻俩出了一大部分。夫妻俩一起办的贷款,一起还款,自己也是贷款担保人之一。
丈夫
父母出资属其个人财产
对于,妻子的说法,李先生予以否认。他称,首付款全是自己父母出的,房产证登记在他名下。同时,贷款是以他个人名义办的,尽管担保是以两人名义,但贷款是他个人还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这是我父母对我个人的赠与,应认定为我的个人财产。”李先生称。
昨日,李先生的母亲作为他的证人出庭称,当时她主动提出给儿子在京购房,随后从沈阳给儿子转账共18万元,这是父母给儿子个人的赠与。买房后,媳妇没有参与偿还贷款。不过,她承认,自己并没有对媳妇说过房子是给儿子个人买的。
对婆婆的说法,荆女士并不认同。她表示,即使婆婆汇了款,但丈夫根本没法证明这些钱是用来买房了还是用于其他家庭消费了。
争议
“出资”指全额还是部分
昨日,原被告进行了多轮辩论。荆女士的律师认为,对于《婚姻法》解释(三)的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这里的出资应是全额出资,而不能机械地理解为部分出资或支付首付款。这套房应该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
因双方分歧较大,当庭未能达成调解,也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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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记者 陈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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