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不堪房东频频骚扰,租户尹女士搬离租住房屋,并以此为由,将中介公司诉至丰台法院,要求中介公司退还租金、押金,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昨日记者获悉,法院判决中介公司为此担责。
尹女士在中介公司处租赁的房屋租期为2010年6月至2010年9月。在租期未满的情况下,尹女士所租赁的房屋经常被人或撬开房门或被铁链锁门,而房主又三番两次上门要求尹女士搬出租住房屋,这让尹女士一家人苦恼不已。无奈之下,尹女士只好搬出租赁房屋,另寻别处居住。
尹女士认为自己和中介公司签了租赁合同,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房主不断进行骚扰,这已经影响了自己的生活,于是要求中介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并认为中介公司应该退还多余租金、押金,同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租赁合同双方为承租人尹女士和出租人中介公司。尹女士在租赁期限内受到骚扰,中介公司作为出租人,需承担排除妨害的义务,保证房屋能够正常居住使用。基于此,中介公司应该退还剩余的房租并承担违约责任。中介公司赔偿了尹女士的相关损失后,如果提前解除合同的相关损失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中介公司可以向实际侵权人索赔。(实习记者 刘高岩 通讯员 李岩 孙宇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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