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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鼓励企业高校建公租房 首次明确租地年限30年

2011年10月26日 10:21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如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房建设?如何避免单位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建保障房成为变相的福利分房?昨日,广州市住房保障办相关负责人透露,下一步广州将鼓励社会力量尤其是高校、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园区等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还将允许企业租地建公租房,租期30年。

  焦点一:集体建设用地可建公租房

  市住房保障办透露了下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建设保障房的具体措施,其中将鼓励社会力量尤其是高校、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园区等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以稳定员工队伍、留住人才。

  在用地政策方面,广州首次提出,社会力量可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政府储备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力量利用政府储备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土地公开出租方式取得,其中,出让年限按照30年确定,出租按年收取年租金,有利于解决建设启动资金问题。

  在项目建设方面,保障性住房项目要规划配建微利型、福利型商业配套(如平价超市等)、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等服务设施。

  焦点二:单位自建公租房不分拆转让

  如何避免单位自建房变成变相的福利分房?市住房保障办透露,正制定《广州市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主要从用地、建设、资金和房屋使用4个方面规范社会力量,尤其是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

  该指导意见明确,在使用管理方面,社会力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租金标准按照略低于市场标准计收。面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监督管理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为防止变相出售和变相房地产开发,该指导意见还将规定用人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分拆转让、分拆抵押。需要整体转让的,须经市住房保障办审核批准,和受让单位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准入条件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社会力量自行筹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提供给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只租不售。向本单位职工出租后的剩余房源,可以由住房保障部门回购后纳入统一管理,也可由该单位向全市其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

  焦点三:年底搭建起保障房融资平台

  由于保障房建设资金大部分需要地方政府筹措,而如今地方财政普遍吃紧,后续配套资金能否及时跟进仍然存疑。据年初时的估算,广州要完成8.5万套保障房建设大约需要80亿元。据最新统计,广州市财政今年已经落实保障房资金46.2亿元,明显超过往年。

  市住房保障办表示,将加快搭建保障房融资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房融资主体发行中长期债券,积极探索运用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保障房建设。

  市住房保障办相关负责人说,目前正在跟多家银行洽谈合作,预计年底就可以搭建起融资平台。届时,将通过公租房的租金、保障房小区商铺的经营,实现资金运转平衡。(记者 郑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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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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