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燕郊、香河等地租房子的本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提供相关材料后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昨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解决利用虚假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在外地租房提取公积金的本市职工提交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当地派出所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意见”要求,申请提取公积金的职工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禁止提供虚假材料。首先,租赁双方要签订书面的合同,以证明承租房屋的真实;在订立租赁合同起7日内,出租人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租房者支付租金时,还应当取得发票。
其中,承租人以租房自住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以证明承租房屋的事实。
承租人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租赁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同时依照《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提取申请书等证明材料。
按照审核流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人员将对申请人提供的发票、租房合同、承租人身份证明、提取申请书等材料的真伪进行识别。如果发现申请人提交的发票、租房合同等证明材料存在虚假嫌疑的,应暂停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对于存在虚假嫌疑的材料,将提交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其真实合法有效后,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发票管理有一定的地域性,职工在外省市租赁房屋的发票很难在北京鉴定真伪。”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说,每年本市有一定数量的职工持有外地租房发票前来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但为数并不多。
相关负责人表示,职工在外省市租赁房屋后并取得外省市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后,应首先持发票到当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出具该发票真实有效的证明。
同时,公积金提取人还得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并开具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记者 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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