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政强制执行若干规定》废止了。昨日,记者从福州市政府获知,福州市代市长杨益民近日签发福州市政府令第53号,决定公布实施《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政强制执行若干规定〉的决定》,施行8年之久的“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强制拆迁)自此废止。
据了解,《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政强制执行若干规定》于2003年9月1日施行,适用于福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重点建设、专项市政公共(含公益)设施建设、旧屋区改造、新区建设及储备建设用地等项目房屋拆迁。
所谓“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经拆迁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决定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的行政机关对其实施强制搬迁的行为。即市政府责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可以委托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实施。
另据了解,此次,福州市政府还废止了9件有关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这9件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将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9件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棚屋区拆迁安置优惠政策的通知》
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旧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办理金山新区规划道路两侧红线范围内建筑相关证照问题的通知》
5.《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房管局、财政局〈关于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
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标准的通知》
7.《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东部新城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关于东部新城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部新城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批复》
9.《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东部新城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若干工作职责及工作程序的通知》(记者 阙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