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经济参考报》报道,今年1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后,情况并未出现根本扭转。“新拆迁条例”明确规定未签订补偿协议不得强制拆迁,并明确取消了行政强拆,但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仍置若罔闻。
“新拆迁条例”被认为是利用司法途径阻断强拆的法律依据,然而,这部旨在遏制暴力强拆的“新拆迁条例”,却没有实现应有的法律效果。原因何在?一方面,新条例触及地方政府的深层利益。笔者以为,多次出现的强拆纠纷是典型的由地方“土地财政”带来的后果,是由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和发展经济的旗号,把土地作为敛财筹码,与开发商共同导演的。新“拆迁条例”的出台,直接关系地方政府以后能否再顺利低价征地,关系到房地产利益集团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收入,关系到今后地方政府的“日子”是否好过。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和相关利益集团对新“拆迁条例”的抵触可想而知。
另一方面,问责不严、执行不到位,是暴力强拆仍频发的重要原因。针对强拆事件频发,今年9月25日,监察部等四部门对今年上半年发生的11起强制拆迁致人伤亡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57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1人。据悉,此次查处的11起强拆致人伤亡案件均发生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这些案件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顶风违纪,置国家法令于不顾,公然与国家大政方针“叫板”。这就直接把“新拆迁条例”放在社会公众不信任的风口浪尖上。应该说,此次处理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充分显示出政府制止违法征地拆迁的决心和态度。但问题是,强拆致死的“事故率”很低,被问责的“事故率”也很低。因为只有后果严重了才会被问责,所以违法强拆被追究的比例很小。如果在“有法可依”之后,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那么法令政令就都在现实中成为壁上挂的风景画,无法规范和建立新的法律秩序。如此,暴力强拆又如何能得到遏制?
笔者认为,要想让暴力强拆悲剧不再发生,一方面政府在征地拆迁中必须“去利益化”,摆脱土地财政依赖,不能为了自身的利益侵害群众利益。另一方面,必须严格执法,特别要加大违法强拆的处罚力度,实行“首长问责”制,并完善司法追责。(孙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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