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下跌是否有“权”可“维”?
“近期悄无声息开盘的华业东方玫瑰A9,将其中户型最好的90和92平方米正南户型通过均价1450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得知这一消息后,所有A4业主第一感受都是震惊,然后是愤怒,A4业主在几周前花费19300元的单价购买88平方米的户型、位置更差的A4楼盘,40多万元房款一夜蒸发!……严重损害了已购A4业主的合法权益,A4业主将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利。”
这段话来自一封业主写给开发企业的公开信,文中提到的华业东方玫瑰项目位于北京通州。8月,该楼盘项目突然出现了大幅度的降价,进而引发了先期业主的不满。部分业主自发组成了一个“维权小组筹委会”,向开发企业连续发出三封公开信提出退房以及补偿的要求。
在房价下跌的大背景下,要求退房或者维权已成为一种无法回避的社会现象,对于购房人而言,一套房子在短短几周内,损失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在情感上难以接受。然而即便业主既“震惊”又“愤怒”,但在一纸购房合同面前,这种对于价格的质疑却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
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房地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表示,如果仅仅是因为市场因素导致价格的变化,那么开发商在其中没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以市场变化为退房或维权理由的话,法律上很难获得支持,这样的维权在法律上很难站得住脚。
另一位房产纠纷专家、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仁藏同样认为,因为房价下跌要求退房或者退还差价是没有道理的,“合同具有相对性,对于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合同,既然签字了,就要受合同约束,如果以当时合同签订价格过高提出解除合同要求,这是不能获得支持的。”
事实上,在几个月前退房问题刚刚露出苗头的时候,对于业主要求退房或者补差价的问题就已经引发了社会上的广泛讨论。大部分人都认为,本着契约精神,既然自愿签订了购房合同就不应该再纠结于价格的涨跌,纠纷不仅无助于事情的解决,而且还可能给房价调控目标的实现添乱。“在房价上涨过程中,购房者并未平分利润给开发商,所以在下调的时候也很难要求开发商退差价。”
开发商不能以“契约精神”为由推责
在“契约精神”的面前,业主们的“维权”看上去似乎有些无理取闹,但在这些寄希望于“维权”的业主眼中,那份看似平等的购房合约背后本身就隐藏着诸多不平等的“潜规则”。
“和开发商相比我们永远是弱者。”姚峰说,面对开发商动辄采用的捂盘惜售、分批放盘的手段,以及售楼人员或明示、或暗示告诉购房人房子是不会贬值的说法,有多少人能始终保持所谓的“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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