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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新规 对危旧房改造价格进行严格规定

2011年11月21日 14:49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危旧房改住房的改造,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其中的改造价格更是受关注。为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价格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物价局近日联合印发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价格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还建住房的置换,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的构成作出了明确规定。

  还建置换面积不超原住房1.3倍

  对于还建住房,《意见》明确,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时,属于产权置换的还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照最大不得超过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1.3倍的比例置换给原住房产权人;不属于产权置换面积的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含还建住房中不属于产权置换部分的面积,以下统称非还建住房面积)按保本或微利的原则确定价格。

  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由三部分构成

  对于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构成,《意见》提出明确要求: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由整个项目(含还建住房和非还建住房)的改造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在明确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构成的同时,《意见》强调,下列费用不得计入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无关的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他不应计入改造项目价格的费用。

  开发商建设商品房是有利润的,危旧房改房的改造可以存在利润吗?对此,《意见》指出,建设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不得有利润。代建单位在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时可按下列方式获得利润: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利润按改造成本前4项费用之和的不高于7%比例计算;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利润按照改造成本前4项费用之和的不高于5%比例计算;以全额集资建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不得有利润。

  收取预付款前需报房改部门备案

  《意见》规定,建设单位在收取建房职工预付房款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信誉好、熟悉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改造项目工程预算,核算出非还建住房面积的预算(售)价格,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在邕中直、区直单位报区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照预算(售)价格收取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款,在项目竣工后与建房职工按照《意见》确定的决算价格结算非还建住房面积的差价,多退少补。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不同改造方式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确认或审核批准非还建住房面积决算价格。

  不允许有内部与外部不同房价

  按照《意见》确认或审核批准的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为该项目同一期工程住房的基准价格。每套住房的实际价格,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实际还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小于属于产权置换的还建面积,其不足部分应给予房改住房产权人货币补偿。由建设单位与房改住房产权人根据房改住房的区位、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协商、结算住房产权置换面积的差价款。

  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或以全额集资建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际还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大于属于产权置换的还建面积且超出还建户应当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或者非还建住房的建筑面积超出非还建户应当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执行市场价格,按照自治区房改政策有关管理规定收取超标面积价款。

  《意见》强调,非还建住房面积基准价格一经确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也不允许有内部与外部不同的房价。(记者 张江元 张垒 通讯员 覃荣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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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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