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今后将逐步把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公租房只租不售,并允许单位自筹建设。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公租房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5%,高于国家“不低于10%”的规定。
这是《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讨论稿)》(以下简称《方案》)中规定的内容。在今日上午召开的全省深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省建设厅厅长房庆方对此方案的起草作了说明。据悉,该方案是省建设厅赴广州、深圳、中山等地调研,并参考了万科企业《关于广东省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建议》后起草的,在前期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再在本次会议上讨论修改。
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对象
“通过建立以公租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住房保障对象基本居住需求”是该方案讨论稿的核心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可以购买的“经适房”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城镇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左右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确定。到“十二五”期末,全省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
以需定建,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
《方案》讨论稿提出,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主要通过申请轮候公租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其中,符合低收入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自行通过市场租赁等途径解决住房的,可向政府申请租赁补贴。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主要通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建设的公租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为使公租房建设更有针对性,不致于出现建好了公租房没人申请的情况,《方案》讨论稿提出“以需定建”,各地应根据确定的保障对象、方式和标准,开展需求申报,然后根据申报情况来制定建设规划,定点建设,轮候分配。
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鼓励各地积极发展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小户型公租房。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建设模式:允许单位自建、产业园区配建、社会投资建设
《方案》讨论稿创新了公租房的建设模式,除了政府投资建设、社会投资建设外还提出了4种较新的建设模式,包括允许单位自筹建设、开发项目配建、产业园区集中配建、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
单位自筹建设,即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或与拥有自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合作建设公租房,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监管,优先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调剂安置其他保障对象租住。
开发项目配建,即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
产业园区集中配建,即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当地政府应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引导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也可由政府直接配套建设。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即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权属不变的原则,经批准可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建设公租房。建成后可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也可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团租后,再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
资金保障: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公租房建设比例不低于15%
在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方面,《方案》讨论稿提出,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公租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租房的投入。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公租房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5%。财政资金安排不足的地区要提高从土地出让收益提取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省财政加大对公租房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力度。
此外,还要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租房建设。
要规范发展企业债券融资。将设立公租房投融资公司,作为统筹公租房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平台。融资公司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承担公租房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可在政府核定的公租房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
组织开展金融创新试点。在公租房建设任务重、资金需求量大的城市,积极支持开展政府出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公租房股权信托基金融资试点,探索运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加快推进公租房建设。
公租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
用地保障:将公租房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储备
《方案》讨论稿提出要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将公租房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采取租赁方式的,可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特派记者 古国真 郑向鹏 吴绪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