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太原12月1日电(记者晏国政)太原市物价局和市房产管理局日前联合下发文件称,12月10日起,太原市房地产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需申报销售价格,否则房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太原市从去年1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一房一标价制度”,其中要求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必须在10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销售价格。然而,太原市物价部门检查发现,“一房一标价制度”目前执行得并不理想。
对此,太原市此次将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程序前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应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开发资质证,同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产管理部门申报销售价格,并一次性公开全部出售房源,按规定办理明码标价相关手续。
业内人士认为,将价格申报作为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有望从源头上遏制房地产商逃避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行为。
此外,太原市物价部门还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巡查,严肃查处不按申报许可时的申报价格销售、不执行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的规定、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等违规行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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