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财经中心房产频道

巴曙松:保障房建设待完善 尚存在三大问题

2011年12月08日 10: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巴曙松:保障房建设待完善尚存在三大问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
【点击查看其它图片】

  中新网12月8日电(房产频道 张慧鑫)12月7日,在“第三届地产中国论坛”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表示,保障房的建设是影响非常深远的一个事件,保障房有很多值得完善、补充的地方。

  保障房建设存在三大问题

  巴曙松指出,第一,当前保障房总量目标和结构区域之间还存在不匹配的地方。当前的建设目标,自下而上确定,从自上而下层层分解执行的,与市场实际的需求可能存在着不匹配的情况。从全国层面讲,2008年金融危机的时候,提出09年到11年三年共建747万保障房,10年的建设计划上升到580万套,远远超过了原定的目标。11年又提出建设1000万套,十二五期间共建3600万套,所以这三年关于保障房的建设目标,经过了三次非常大的调整,是历史上少见的调整结构比较大的。而不同的省市的情况:黑龙江由最初的85套资源扩大到105万套,超过全国总水平的10%,浙江是流动人口大省,但是它整个建设规模只有10万套。

  第二,保障房的结构不合理。针对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房和低收入者的公租建设规模,这两样是市场上需要量比较大的,今年只占30%。针对中低收入家庭棚户区改造,两者合计占比达到60%以上。

  第三,静态设定的建设目标和需求动态变化之间也不匹配。保障房需求,随着家庭收入的变化,也会动态调整。原有家庭的退出,新家庭的进入,因此保障对象的设定标准和范围也在变化。而静态的设定某一年度的目标,实际上很难反映这个变化。

  保障房界线模糊 最终导致分配不公

  覆盖范围建设目标不应以户籍人口作测度标准

  巴曙松表示,未来我们的保障房的住房整体框架,应该做一个梳理和考虑。

  首先要界定什么叫保障房,要有一个清晰的界定。要消除商品房和保障房之间的交集区域,特别是把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排除出保障房的定义。保障法范围的泛化,口径的扩大,不同口径的保障房之间的界线被模糊,很可能会成为下一步市场矛盾的焦点。商品和保障区域的交叉重叠,最终导致会永远分配不公。

  第二,以廉租房和公租房作为主旨,就是说廉租房建设重点在财政和金融政策的支持,公租房建设重在市场化运作和货币政策管理,公租房主要是针对中低收入家庭,夹心层,比如说高校毕业成进城、务工职工,这部分只租不售。棚户区改造部分,在基本完成之后,也应该退出保障房的概念。同时,要规范产业园区集体宿舍、农村集体自建房、高校自建房差异化分配。

  还有一个非常大的原则也是值得关注的,就是保障房覆盖范围的建设目标,要以城市常住人口,而不是户籍人口作为测度标准,这个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转换。无论是深圳还是浙江,为什么他们的保障房比例比较低,因为那里的户籍人口都有房,不需要那么多房。保障房建给谁?这一点应该做一个长期的考虑。

  最终目标是对什么样的家庭应该进入保障房范围,给予明确的预期,需要对不同收入家庭的收入、现有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一个清晰的摸底。

  第三,构建合理的制度框架,确立适度居住权的保障制度。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要用调控为导向的保障房建设制度转向民生导向的保障房建设制度。98年以来,几乎每次保障房的政策变迁,重大的变迁都发生在商品房的房价高涨的背景下,保障房作为商品房市场调控政策,具有制度和法律规范。保障房应该关注民生的导向,应该转向民生和政府的责任,而不是短期的政策。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