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法院审结一起房管所所长受贿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
现年42岁的李某,系安徽省来安县人,原任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半塔土地所所长。2007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收受夏某、余某等人因建房一事给予自己的贿赂款2.7万元后,为他人在建房、办证等事情上给予关照。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及购物卡2.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在侦查机关掌握其收受2000元的事实后,主动交代了其他大部分的受贿事实,且案发后主动退出了全部犯罪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做出以上判决。(李研 章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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