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土部颁布新规加大打击囤地力度,过期未动工开发闲置土地可无偿收回。草案重提征缴土地闲置费及无偿收回土地有何意义?能否落实?国土部门和土地使用者协商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是否可行?开发商囤地现象能否得以遏制?
中广网北京12月22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国家开始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国土资源部最新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已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显示,对于闲置两年的土地,国家将无偿收回。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1999年4月经国土部发布施行的,至今还没有做过修改。最新公布的修订草案提出,在《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下达后,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共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可以选择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土地使用者在接到《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如果处置方式没有达成一致,土地闲置满1年后,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批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另外草案中规定,因为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调整城乡规划、供应土地存在权利不清等等一些外界因素导致的土地使用者难以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土地可以“闲置”。
土地双发共同协商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是否可行?开发商囤地现象能否得以遏制?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部长杨红旭来做评论。
主持人:土地闲置满1年后,征缴20%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的,国家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往国家好像已经有这个规定,但似乎执行得并不好,先来简单分析一下原因,为什么?
杨红旭:原因比较复杂,就开发商而言,有些开发商存在着囤地的动机,等土地升值赚钱更快。还有部分企业因为企业资金链问题,导致部分项目出现没有按期施工的现象。为什么查处难呢?我觉得土地的出让和管理主要是在地方部门,地方管理部门往往跟地方的开发商形成利益共同体,很难把一些条款落实到位,而且很容易扯皮。所以虽然政策早就有了,但是实际没有更好的执行。
主持人:草案当中大家非常关注两个点,第一是修订草案当中规定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土地使用者双方是可以共同来协商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这个处置方法尚属首次,这个方法的可行性到底怎么样呢?
杨红旭:首先我觉得造成土地闲置的事情,好像是一种民事纠纷,并不是刑事案件,如果是刑事案件按照刑法就是犯罪。土地闲置原因很复杂,有些是企业原因,有些是政府原因,所以每个地块怎么去分析原因,这需要双方去协商的,协商之后双方能够得到一个更好的途径。
主持人:再来看看如果说处置方式,双方协商没有达成一致,闲置了两年之后,就可以无偿来收回土地的使用权,应该说规定还是比较高力度。但是结合您刚才分析到的,这样一个草案当中的高力度规定,能不能真的对开发商的囤地现象起到遏制的作用呢?
杨红旭:有规定总比没规定强,因为办法第一稿是1999年出台的,已经超过10年了,中国的土地制度土地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所以修改条文非常有必要。第二个关键在于执行,如果说政策很完善,但是没有执行到位,那还是会有问题。
主持人:如果说因为一些外界因素导致的土地使用者难以在期限内动工,这个土地是可以闲置的,这不又找到了闲置土地的借口吗?
杨红旭:土地闲置大概可以分为两方面原因,一个是企业的原因,一个是政府方面的原因。政府原因比较复杂,所以需要地方政府把土地梳理好之后,不要今天卖土地,明天就改规划。地方政府必须要提高决策的预见性和科学性,能够在土地出让之后使企业能够正常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