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出台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管理的补充意见。
补充意见要求,明确调整房产审核范围和审核年限,审核范围方面,将申请人的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以及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人员拥有的各类住房纳入房产审核范围;如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其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具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人员的房产也一并纳入审核范围。审核年限方面,明确申请家庭原有房产转让未满5年,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但能提供有效凭据证明出售住房款全部用于家庭成员治病的,纳入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保障范围,并按照补贴标准的50%发放货币补贴;同时改变“原有房产不再纳入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房产面积核定范围”的规定,明确申请家庭原有房产转让已满5年的,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已转让的房产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房产核定范围,但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除外。
在完善退出机制方面,补充意见明确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因人口、住房变化取消保障资格的,应在接到通知次月起3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同时明确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因收入变化取消保障资格的,应在接到通知次月起6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退房期间按公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因经济条件变化,不再符合准入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住房保障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从而实现保障形式的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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