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摊电费咋收无明确规定 物业是在打“擦边球”
9日,本报刊登了《物业突收公摊电费引质疑》的报道,究竟公摊电费该不该由物业单独征收?是否应包含在物业费中?昨天,记者就此又咨询了物价部门和相关律师。
[物业公司]
按业主公约照章办事
不涨物业费就要单收费
对于不少业主提出的物业费中不包含公摊电费不合理的说法,昨天,该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再次做出解释,并一再强调他们没有违规操作,完全是按照事先签订的业主公约照章办事。物业人员解释道:“我们在交房时与每位业主都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同有效期从房屋交付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现在合同还在有效期内,我们就是以此收费。”
物业人员向记者介绍,此次征收公摊电费针对的是小区前三期的住户,“我们刚刚交付的四期住户物业费已上涨到1.3元/平方米,多出来的0.3元就是公共设施运行电费的钱。”
[业主说法]
物业费中包含公共照明费
公摊电费属重复收费
昨天,业主孙先生找到了当初交房时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记者看到,协议中的确明确注明该小区物业费中不包含公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电费,但孙先生认为,协议中对公共设施的定义模糊,像此次公摊电费中包含的稳压泵房、电梯等都未明确列出。
另外,更让孙先生气愤的是,业主公约中明确规定,管理费是指业主及使用人为了小区日常物业管理工作而分摊缴纳的管理费用。根据已获发展商或业主委员会批准之年度预算,物业公司可从管理账户中支付有关管理小区的支出费用,其中包括公共地方照明费、公共地方的水、电、气费及其它能源费等14项费用内容。
“既然管理费中已包含公共地方照明费,那这次公摊电费中又包括公共照明,就属于重复收费了。”孙先生说。
[部门答复]
旧条例中无明确规定
公摊电费究竟该不该单独征收?是否应包含在物业费中?带着这些疑问,记者咨询了12358价格服务热线电话。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物业费中是否包含公共设备运行电费,要看物业公司与业主前期签订的服务协议是如何规定的。
当记者进一步咨询物业收费的相关依据时,工作人员表示,现在我省刚刚出台《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济南市具体的收费办法还未公布,目前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因此,在新办法出台之前,济南市物价局济价房字【2004】168号文件仍具有法律效力,仍是物业公司收费的依据。
“不过,由于旧文件中没有对公摊电费是否应含在物业费中征收、还是应单独征收、公摊电费都包含哪些项目等内容做明确规定,因此在具体执行时可能会出现一些分歧,因此,广大业主如果有任何建议,趁着新办法征集意见时,可向物价部门提出建议,让新办法更加完善。”
[律师说法]
物业在打“擦边球”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康昌亮律师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物业费应包含公摊电费,但如果物业公司与业主前期签订过服务协议,且特别注明物业费不包含公共设备运行电费的,可单独收取,但须提前通知小区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收取。而且在收费前,物业必须提前公示公摊电费包含的内容及具体耗电量、总电价和分摊电价等。
在康昌亮看来,该小区物业公司突然开征公摊电费的做法,实际上是在打相关条例的“擦边球”。康昌亮认为,虽然在前期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写明物业费不含公共设施运行电费,但没有对这个公共设施做具体定义,也没有对公摊电费包含项目做具体说明,现在要收费了再专门列出,显然是在玩“文字游戏”。
另外,对于小区不少业主提出的用公共收入垫付公摊电费的建议,康昌亮说:“小区的公共收入,除物业收取一部分管理费外,剩余均归全体业主所有,因此,完全可以用来垫付公摊电费,业主委员会可与物业进行协商。如果物业公司不同意或将这部分费用另作他用,必须要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并公示收支情况。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业主委员会有权单方与物业解除合同。”(记者 张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