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潮”愈演愈烈,“后悔”之声不绝于耳。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后悔权”刚一提出,立刻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消息一经发出,引起了各方舆论的不同看法。有大呼叫好的,也有反对的。引入后悔权制度,本是消费市场诚信与成熟的表现,但一沾着楼市,是好是坏就不容易辨别了。
购房者:翘首以待后悔权
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在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趋势时,提出这样的观点:建议对三类产品建立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即后悔权制度,其中包括购房购车等交易额巨大的购买行为,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
刘俊海一语激起千层浪。最近准备买房的陈女士就这样告诉记者:“非常赞同实行该权力。一旦我们消费者购买的楼盘在签订合同后价格大幅下跌,中间的损失谁来承担?再说,现在部分商品都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无条件退回给商家,商品房作为消费品为什么就不可以?”
她的观点能代表多数购房消费者的心理。据了解,消费者后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通常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而不承担任何费用。然而,陈女士的期望恐怕会遇到不小的阻力。
现况:实现条件达不到
“我国尚无实行购房后悔权的条件和环境。”上海方韬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旭表示,“虽然后悔权在部分消费领域有所涉及并得到一定程度的首肯,但能不能适用于房地产市场还很难预料,尤其是在处理不确定因素方面,该权力有多大效用值得商榷。而且,从现有法律看,根据房产交易中买卖双方签订的契约,双方处于平等地位,一旦实行购房后悔权,这将与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发生一定抵触。”
“实行购房后悔权,保护消费者的出发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或许也会被赋予一定的‘恶权’:导致房产炒家和投资机构的大规模行动,进而扰乱房地产市场的现有秩序,甚至变为房产商制造假象的工具。”黄旭进一步指出。
复旦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尹伯成也认为,没有必要实行购房后悔权。“首先,该权力会不会违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市场供需决定着楼盘价格,如果出现大量退房情况,市场秩序谁来维护?其次,在现有条件下,消费者一旦遇到合同签订后房价大幅下跌的情况,还可以通过其他杠杆来解决,而且,即使消费者使用购房后悔权,开发商不买账又能怎么办?毕竟,这种情况在国内还有存在。再次,一旦房价上涨,开发商也后悔那该怎么办?在现有市场经济体系中,买卖双方还是处于平等的地位。”
购房后悔权正反辩论
正方:维护消费者,促进商业繁荣
著名评论人郭松民:“后悔权”对消费者而言可谓一个迟来的好消息,因为消费者享有后悔权,是一个货真价实的“国际惯例”。在有的国家,这个权力几乎是无限的,无论买什么商品,都享有后悔权。消费者应该拥有此权力的原因在于,买卖双方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有很多信息,卖家掌握但买家不掌握。设立后悔权的实质,正是为了打破这种信息不对称,因为只有比较全面地了解商品的品质,消费者才能决定是否退货。后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一种延伸,它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利,也无损商家的合理权利。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后悔权其实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延伸,但又独立于知情权和选择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对合同自由及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一定的限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更好地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上海法律专家董嵘:消费者和商家在销售活动中始终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消费者拥有的知情权并不能充分实现,后悔权的设立可以作为保障知情权的救济措施。同时,后悔权的设置必然大大减少消费者购物的后顾之忧,从而促进商业繁荣。
反方:怂恿欺诈行为,制造热销假象
房地产独立评论人牛刀:“后悔权”说到底是一种对消费者基本权益的再次确认。而确认这样的权益是很荒唐的,如果缺乏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基本精神,也是不会有什么效果的。就房地产而言,行业性的普遍欺诈行为得不到遏制,散布虚假信息无人查处,而让购房者上当受骗后再来后悔,这样的法律还有什么公平可言?这样的后悔权,又怎么能够得到消费者的认同?
全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上海副主席李骁:这么做未必真的能够达到保护购房者权益的目的,充其量可能是又一起雷人的“砖家”秀。消费者需要的是如何辨识可能存在的风险,而不是轻易的一颗后悔药就把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如果这样,整个商业的基础都将坍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更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易居(中国)研究中心主任陈啸天:后悔权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房产不比日用消费品,供应有限。在消费者动辄反应过度的当今现状下,后悔权的推行简直是折腾。从市场层面来看,极易造成消费行为的失控,从而造成热销假象,推高房价。就监管部门而言,更加增大了管理难度。对企业而言,明显是个双刃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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