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给面包车上了交强险,约定当天下午5点生效。谁知就在回家路上,面包车把一名老太撞伤。老太花掉医疗费等近2万元,出院后,她把开车人、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然而,审理时该案最离奇的一幕出现:交警出现场时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上写着,事故就发生在下午5点;保险公司提供的接处警记录单上,却是下午4点59分58秒。“两秒”之差,直接关系到事故是不是发生保险合同生效后,更关系到对老太的赔偿由谁出,究竟该以哪个为准?去年11月,徐州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事故认定书的时间源于事故现场,更具证明效力,裁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
一起事故三个时间
1、交警在现场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下午5点
2、122接处警记录单载明接警时间:下午4点59分58秒
3、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证明接警时间:下午5点7分
事故还原 办交强险后两个多小时撞了老太
2009年3月24日,徐州市民李明为了方便做生意,买了一辆面包车,这天下午2点多,由姐姐李芳陪着去保险公司办理了交强险合同,约定保险的生效期间,是自2009年3月24日17时起至2010年3月24日17时止。
合同办理好没多久,李明有事离开,把面包车交给姐姐开回家。李芳是有驾照的,傍晚5点左右,当她单独开面包车回家,行驶到某小区时,不小心撞上了年近七旬的王老太。当时,王老太被送到最近一家医院治疗。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芳对这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王老太住院一个多月,经诊断为腹部脏器、脾脏、右肾等均有损伤,治疗花去医疗费等近2万元。其间,李芳已经赔偿王老太1万多元。出院时,医嘱建议王老太定期复诊,保持石膏托在位等,这还需要钱。
由于没协商成,2009年10月王老太出院后,将开车的李芳、车主李明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4万余元。
庭审交锋 事故是不是发生在交强险生效期内
王老太代理人提出,这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芳负全部责任,王老太无责任。由于车辆的所有人是李明,而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仅李芳赔偿1万多元是不够的,因此要求被告各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他们提供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证据,上面写着,事故发生在当天下午5点,也就是交强险生效时间内。
作为被告的李芳和李明姐弟也辩称,面包车已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王老太予以赔付。他们提供了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证明接警时间为当日下午5点7分,主张事故发生在保险生效期间。
同为被告的保险公司提供了徐州警方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上面载明接警时间为下午4点59分58秒,从逻辑上分析,事故应发生在此次接警之前,也就是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对此,王老太代理人指出,保险公司提供的接警时间过于精确,与常理不符,而且,该证据的效力应低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的效力。李芳姐弟也认为,接警时间与交强险生效时间仅差2秒,本身不一定就准确,何况,还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矛盾。
法院一审
事故认定书时间源于现场更具效力,保险公司要赔
一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交警依法在处理事故时制作,直接来源于事故现场,专业性较强,可信度较高,相比较而言,证明力应高于其他证据。
虽然,保险公司的接处警记录单证明,接警时间不到5点,事故应发生在5点前,但与5点仅差2秒,再说,记录单是计算机打印,时间是自动生成的,从证据规则的运用角度看,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要大于记录单的证明力,应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时间作为事故发生时间。
法院指出,交强险不同于普通商业保险,它是为受害人提供最大程度的救济而设立的。具体到该案,在事故认定书已认定发生在当日下午5点的情况下,为更好地维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交强险的作用,保险公司应当在赔付限额范围内,对王老太的损失予以赔偿。李芳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也要承担赔偿。
去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老太损失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近7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7400多元由李芳赔偿,同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此前李芳赔付王老太的1万元。
保险公司已于去年底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这起业内罕见的“2秒”之差带来的纠纷,悬念还将继续。(文中姓名均属化名)张倩 聂新国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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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已出新规买交强险可即时生效
保监会2009年4月1日下发《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规定,今后,投保人购买交强险可享受“即时生效”政策,不必担心在投保生效前发生事故。
据了解,保监会在通知中表示,交强险自实施以来,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保监会表示,这一通知就是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更好地发挥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
通知中指出,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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