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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信贷:致富手段还是坑人陷阱(2)

2011年06月08日 09:34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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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检方出台服务和保障“十二五”规划意见 重视打击非法集资

  民间信贷双方一旦发生危机往往伴随着刑事案件发生,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集资诈骗案件,但近年来民间信贷异常火爆,由此产生的各种纠纷也日益增多,这一现象已引起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今年4月,北京市检察院出台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和保障“十二五”规划实施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要求检察官结合办案,认真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规律,提出对策,为首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其中提出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非法经营证券、期货,金融诈骗等金融犯罪行为,严肃查办发生在银行、证券等金融系统和金融管理部门的职务犯罪;依法严惩非法经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合同诈骗等多发性经济犯罪,突出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

  法眼快评

  私人放贷别只盯着高回报

  惠龙公司董事长金利斌自焚了,他留下的13.5亿元巨额债务和众多债权人的惶恐不安,也留给公众对民间信贷的深刻思考。

  近年来,由于银行信贷收紧,不少个人和中小企业纷纷转向民间融资,同时,大量拆迁款也从民间信贷中找到了释放空间。一时间,民间信贷业务迅猛发展。相对于国家金融机构正规信贷审查程序和担保条件的严格,民间信贷更加灵活、快捷。由于民间信贷对正规金融具有很强的补充意义,在部分地区已经得到官方的认可。

  但是,民间信贷为借贷方带来融资便利、为放贷方带来高额回报的同时,其潜在的风险也在不断爆发。这种风险最直接的表现就是违约损失的存在。在实践中,民间信贷一般均为高利率,甚至远远超出国家法律规定的4倍。

  由于借贷方高息负债,必然增加了资金运转成本,随着融资量的不断加大,资金成本呈几何级数上升,经营风险也进一步放大,违约的可能性增强。一旦发生违约,由于民间信贷依靠维系的不是国家法律规定,而是民间信用关系,因此权利义务保障力量较小,导致约定的利益很难实现。

  惠龙公司就是一个十分典型的例子,由于金利斌自焚,遗留的13.5亿元的债务顷刻崩塌。虽然当初合同规定如果惠龙不能还钱,可以用公司财产担保,但是这种担保毕竟没有落到实处,众多债权人的担保权利也就无从实现;虽然通过债转股暂时稳定了人心,但是资金链的断裂并没有因为债转股而得到弥补。

  民间信贷关系一旦发生危机,往往伴随着刑事案件发生,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集资诈骗案件。而此类案件一个非常难以解决的问题就是追赃难度较大,难以挽回被害人损失。

  由于参与的犯罪嫌疑人较多,一些以公司名义的犯罪活动,在过程中不断有分得利润的员工离开公司,导致赃款大量流失;有的案件是跨地域发生,也给追赃工作带来极大难度;还有的案件中部分犯罪所得被用来对前期投资者进行高额返利、虚假宣传等,等到案发,账户上已经所剩无几。因此,即使案件侦破,赃款也难以追回,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同时,民间信贷也给金融监管和社会管理带来潜在的风险。从金融监管看,民间信贷的利率常常因缺乏规范的管理而引发高利贷问题。加上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金用途毫无监督,容易导致借款人对资金的滥用,从而产生一系列的连锁风险。从社会管理看,由于民间信贷依靠单纯的信用关系维系,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由于信用悖损,当事人容易采用上访、围攻等非理性手段,甚至滋生社会黑恶势力犯罪和暴力犯罪。

  因此,对于民间信贷,一方面要通过完善立法、加强监管发挥其积极作用;同时,社会大众要对高额回报保持清醒认识,理性投资,避免潜在的风险。(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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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孟欣】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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