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影响中国政府威信。中国政府明文规定,中国金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习惯且擅长全能运作的某些外资机构,利用中国混业监管上的某种缺失,加速在中国金融业的网状布局。有关外资金融机构已在华拥有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分支机构,“明目张胆”地实施混业经营。在境外利益集团的影响下,有的部门与机构扩张自己的部门利益、局部利益以及部门局部中的小团体利益,为此往往不惜采取欺上瞒下的方式,误导高层决策。
四是影响中国法律威严。一些外企集体抵御《劳动合同法》出台,是因为这类外企违法用工比比皆是。
五是影响中国社会和谐稳定。
新闻媒体的报道揭露比法律制约更加及时有效,应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大众以及其他各类组织机构,对跨国公司、相关涉外团体与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经济参考报》:如何有效制约这些境外利益集团?
江涌:在西方国家,对境外利益集团的游说等活动,如果不加限制,就有危害本国利益的可能。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中国的境外利益集团无拘无束,如今该是依法进行有效制约的时候了。
首先,要约束境外利益集团的活动。
方式一,法律制约。美国主要有三部 法 律 — ——《 外 国 代 理 人 登 记 法 》(1938年)、《联邦院外活动管理法》(1946年)和《院外活动公开法》(1995年)———对境外利益集团的活动进行直接管制。主要涉及:对“游说者”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界定;实施主动登记制度、定期报告制度与身份表明制度;对违法者实施民事与刑事处罚。其他法律也对境外利益集团的行为进行限制。如《联邦选举法》禁止外国人和外国代理人对选举进行捐款,《政府道德法案》禁止外国人和外国代理人向政府官员馈赠礼物。
方式二,舆论与社会监督。新闻媒体的报道揭露比法律制约更加及时有效,应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大众以及其他各类组织机构,对跨国公司、相关涉外团体与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在美国国会注册的游说组织大约有两万多个,但是注册为“外国代理人”的不到500个。大多数为海外利益进行游说的组织并没有主动履行注册义务。因此,仅靠法律对“外国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约束远远不够,而舆论与社会监督有效弥补了这一不足。其中,社会组织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在防范外国利益集团的活动中,往往是目标的提出者、活动的领导者和推动者。这些组织往往由国会议员或专业律师发起建立,拥有雄厚的资金基础、严密的组织结构和明确的行动议程,并与政界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方式三,鼓励与境外利益集团相对立、相竞争的利益集团的发展,实现博弈的基本平衡。鼓励竞争性行业商会和同业公会、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益团体的发展,形成对强势集团的制衡。
其次,要制约学者与“掮客”的行为。
一是规范部分学者的“研究”行为。本着“管住政府,放开民间”原则,约束、规范各大部委研究机构与学者接受境内外企业、机构资助的课题研究,严格禁止涉外部门工作人员在外企或驻华商会等的“变相任职”。鉴于行政干预力的敏感以及道德制约力的缺失,鼓励相关社会公益团体对那些充当“黑嘴”或境外利益集团代言人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学者提起法律诉讼,以制约某些学者日益严重的道德问题。此外,还应增加决策与执行的透明度,鼓励媒体进行公正的舆论监督,激励公众进行必要的社会监督。
二是约束“掮客”的买办行为。充当掮客、游走于境外利益集团与国内各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一些是领导干部子女亲属。因此,应强化高级领导干部财产与子女亲属就业的申报、登记与公示制,敦促高级干部以身作则,身体力行,管教好自己的子女亲属。
再有,要遏制部门与地方利益膨胀。
部门利益与地方利益膨胀,有可能驱使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与境外利益集团“同舟共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与境外利益的紧密交织,是境外利益集团活动为所欲为的主要诱因。因此,必须坚决遏制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不断膨胀。
更关键的则是想方设法解决国内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公共权力行使者的私人、集团或部门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经济参考报》:防范境外利益集团介入中国经济决策的关键是什么?
江涌:更关键的则是想方设法解决国内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公共权力行使者的私人、集团或部门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在我国现阶段,公共权力直接关系庞大的经济与社会资源的分配。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原本在社会的政治阶梯上占据有利位置,如果没有制度化的约束和社会化的监督,他们极有可能通过自身所拥有的组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为自己或小团体谋利。于是,不难发现,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层面上,原本应当体现社会公共资源合理公平配置的公共政策,受公共权力掌控者自身利益的影响,偏离了原本应当体现的民意向度;在公共政策的执行层面上,公共权力的掌控者(在该层面也就是政策的执行者)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按照自身利益的价值取向与好恶,来决定政策的执行力度,从而导致政策的结果与政策的目标出现背离。如此,利益失衡难以避免,利益冲突无约束导致的不良社会后果大量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