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要求提高迫使银行“补血”
银监会3日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称,将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定的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新标准,提高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银监会表示,新资本监管标准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过渡期结束后,各类银行应按照新监管标准披露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
工行2011年中期业绩报告显示,报告期末,工行资本充足率为12.33%,较上年末上升了0.06个百分点;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82%,较上年末下降0.15个百分点。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从长期来看,中国的银行业面临着较大的资本金压力。虽然现在工行的资本充足率各项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但出于未雨绸缪的考虑,提前进行补充资本比较恰当。
“在当前复杂的环境之下,现在很难说未来的政策走向会怎样,如果信贷投放政策一旦放松,那么银行的资本金消耗又会较大,到时又会出现较为密集的融资潮。”郭田勇说,从这个角度而言,此时规划补充资本反而较好。
交银国际认为,以2011年末预测风险加权资产计算,700亿次级债提升资本充足率约0.8个百分点。按照目前的预测,工行2012年末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3%,按大型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9.5%的要求,估计“巴III”的实施以及《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出台不会导致较大规模的股权融资。
不过,对于各上市银行密集的次级债发行潮,监管层已表示警觉。近期,银监会主席助理阎庆民表示,在巴塞尔协议Ⅲ的约束下,银行通过发行次级债补充本金的方式将受到严格制约,股份制商业银行要转变发展模式,将过去主要依靠外部融资向内部开源节流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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