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银行支付被盗的21万余元及利息
犯罪分子把钱挥霍了,吴先生是不是就只能自认倒霉呢?
“我觉得银行应该负这个责任。”吴先生随后向上城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要求法院判决由银行支付储蓄存款21万余元,还要支付这段时间的利息。
法院支持了吴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该银行支付吴先生21万余元,并按照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吴先生和银行建立了储蓄存款的合同关系,那么银行应该保障吴先生账户的资金安全。但银行没有尽到监管义务,才使犯罪分子在其ATM机上安装了摄像头和读卡器,窃取了吴先生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制作成了克隆卡。而且,银行的ATM机和其他读卡系统还不能识别这种克隆卡,才使犯罪分子盗刷成功。
10月17日,记者采访了该银行的一位姓杨的负责人。她表示,一切以法院判决为准,自己不方便对此发表意见。但她说,事发后,银行已经采取了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记者了解到,这家银行没有上诉,并且将于近日支付相关款项。
律师解读:银行有义务保障账户安全
对此,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潘永明律师认为,从法律上讲,银行有保障储户储蓄存款安全的义务。此类案件中,银行在多个环节存在管理瑕疵。
首先,ATM机可以被犯罪分子利用,安装读卡器而不被发现,ATM机的疏漏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银行的ATM机及其它读卡系统不能识别犯罪分子制作的伪卡,成为最大漏洞。从法理上讲,储户把钱存在银行里,只有该储户才有权支取其账号里的钱。银行只有在储户、银行卡、密码三者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将储户开户账号里的钱予以支付。银行在不是真卡的情况下就轻易将钱支付给他人,未尽到支付时谨慎审核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在法学界,也有一种理论认为犯罪分子骗取的,是银行的钱,而不是储户的钱,因此银行应当按照储蓄存款合同向储户支付其账户里原有的金额。
潘律师提醒广大读者和储户,从他自己的办案实践来看,犯罪分子对银行存在的漏洞非常清楚,因此,储户在ATM机上操作时,应当特别注意:
首先,在输入密码时注意用手遮挡。
其次,应当开通银行卡交易的短信提醒业务。万一出现异常交易,可以及时得到提醒。
第三,发现银行卡被盗刷,请及时报警。
另外,用户还应当注意收集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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