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山案”应引起金融机构自省 (2)
个别金融机构的自身风险防范意识还不强。对于员工挪用资金等银行自身问题,一些银行给出了“个人行为”的“免责解释”,而这种归结为个人行为“小问题”却绝不能予以“小觑”。首先,作为负债经营的商业机构,员工所挪用的资金大多是储户的存款,案件一旦发生,金融机构将会面临信用危机。记者在内蒙古某地农村信用社采访时便了解到,几年前,该信用社员工偷挪储户存款用于放贷,后经查处,虽及时挽回损失,却造成不良示范效应,该机构不良贷款显著增加,而当地信用环境至今仍未完全恢复。其次,如因此引发挤兑事件,更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金融业也进入了蓬勃发展期,金融业务呈现多元化、各类新型金融衍生工具也层出不穷。值得注意的是,快速增长的金融创新在一定范围内已经超越了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对其所能引起的潜在风险的判断和控制范畴,法律和监管上的空白更使得一些金融机构的部分经营不受约束,这同时也为金融从业人员的违规、越权操作甚至是实施违法行为留有一定空间。
惨痛的教训应引起我国金融机构的足够重视。2007年的金融危机使全球经济遭到了重创,而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源就在于金融业自身监管的缺失,而这次危机使得人们清醒地认识到,这种缺失不仅将金融业拉入倾覆的泥潭,也会使整个社会置于高风险的漩涡。
国际、国内的经验教训以及国内外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使得我国警惕金融风险的声音从未间断过。今年年初,防范金融风险再次成为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注的焦点。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坚持把防范化解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生命线,加强金融监管和调控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加强金融机构网络信息安全。
目前部分地区的金融机构自身“漏洞”明显,亟须金融机构通过自省加强风险防控力度进行弥补。据温州银监分局透露,从2011年8月至11月,温州共发现4家银行4名员工充当资金“掮客”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参与民间借贷涉及的金额大约为2亿元。在河南、陕西等民间借贷活跃地区也出现类似情况。考虑到此前已有证据显示,银行资金通过上市公司、国企等途径,流入民间借贷市场。如银行从业人员再利用特殊身份参与民间借贷,将更助长高利贷气焰,增加风险掌控的难度。作者: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