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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立人集团欠巨债倒下 民间借贷应阳光化(3)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2月08日 14:30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政策

  央行:鼓励民间借贷阳光化

  央行有关负责人在去年底接受新华社采访时曾表示,对于民间借贷,应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一是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二是对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借贷活动,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三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部门应介入,严厉打击。

  总理温家宝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讲话中也表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要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加强引导和教育,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此外,温家宝总理在讲话中指出,要大力整顿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高利贷活动和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加强对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和银行表外业务的全面监测和有效监管,妥善处理企业资金链断裂事件,防止风险扩散蔓延。

  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民间借贷也会伴生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央行此前表示,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金融传销、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和惩治。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央行曾指出,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发展,应该将这类经批准从事专业放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下一步,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或将是政策的着力点。

  求解1

  通过企业发债疏导民间融资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有着其重要的意义。耶鲁大学教授陈志武表示,地下金融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并且对经济生活的确有积极的一面,地下金融应该合法化,成为中小企业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处于灰色地带,为正统的金融形态所排斥。

  昨日,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陆磊认为,从根本上疏导民间借贷需求,关键是要给予资金一个获得合适的回报和相对较低风险的投资渠道。此外,如果大部分企业都能从正规的渠道以合适的价格获得融资,民间高利贷也不会如此发达。近年来,银行纷纷设立中小企业部、发展小微金融、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种机构,但是依然解决不了民间借贷异常火爆、民间集资屡见不鲜的现象。

  “我认为要解决这一现象,要通过发展企业债券市场,使得资金能够获得一个比理财收益高但是风险相对比较明确和稳定的投资途径。由于债券有外部评级,市场定价,可以将投资资金的风险大大降低,同时又能满足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国外由于有发达的企业债券市场,较少出现非法集资的情况。”陆磊表示,通过商业银行承销,给企业发债设定出明确的风险定价,让收益和风险得以满足民间部分资金的投资需求。

  此外,陆磊此前还提出,要合理引导让民间资本投资回归理性,挤出资产泡沫的神话同时要给实体经济部门出路,通过体制改革,指明未来的市场容量扩张前景;如实施结构性减税,渐进地推动小城镇发展,着力办好社区金融,让实体经济部门发现,回归主营业务仍然有市场前景和盈利空间。

【编辑:曹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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