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万富姐”二审引关注 民间借贷再成舆论焦点
4月7日,浙江“亿万富姐”吴英非法集资案,在一审开庭2年后,终于等来二审。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吴英是生是死,或许只是茶余饭后关于“亿万富姐”的谈资;而在民间借贷极度盛行的江浙,人们似乎能从吴英身上看到自己的未来,甚至有人将此解读为国家对待民间借贷的“风向标”。
显然,吴英的罪与罚,生与死,不只关乎个人。
就在吴英案二审开庭的前一天,央行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这是央行今年第二次加息,也是去年以来第四次加息。每逢加息,浙江民间借贷的利率也会水涨船高。目前,温州人亲友间的借贷利息达到月息2毛,而民间借贷的极端利率甚至已达月息3~6毛。
“由于案情重大复杂”,吴英案二审并未当庭宣判。接下来的这段日子,是法院作出最终裁决的时候,更是浙江民间借贷战战兢兢等候风向的时刻。
此时,在民间资本活跃的浙江温州,数以千亿计的资金正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在普通市民之间,以及中小企业之间迅速辗转腾挪。千亿民间借贷如何规范,成为“吴英”案背后,最瞩目的焦点。
文/本报驻上海记者 梁国瑞 图/CFP供图
4月7日上午9时,身穿看守所黄马甲、戴一副眼镜的吴英,出现在金华市中院东四法庭。这个曾经登上胡润女富豪榜的80后东阳姑娘,即将面对的是浙江省高院对其二审庭审。高院3名法官专程从杭州赶来,负责此次庭审。
随后5个多小时的二审庭审,吴英已经等了很久。此时,距离她一审被判死刑1年有余,距其被东阳警方刑拘刚好4年零2个月。
吴英“变”了
整场庭审下来,吴永正也觉得,女儿和一审时的倔强判若两人,“更成熟了”。
被告席上的吴英,扎着马尾,戴着眼镜,神情平静。“女儿比以前胖了些。”坐在旁听席上的父亲吴永正看着心爱的大女儿。四目相接。
2年时间,吴英外貌的改变并不算大。而细心者却发现,一审时逞强的口气、愤怒的表情,此时已从吴英身上消逝隐匿。整场庭审下来,吴永正也觉得,女儿和一审时的倔强判若两人,“更成熟了”。
2006年4月,吴英的“本色集团”在东阳横空出世:商贸、洗业、广告、酒店、电脑网络、装饰材料、婚庆服务、物流……本色系公司一家接一家注册,一百多个店铺甚至让东阳汉宁路成了“本色一条街”。 当年,吴英出乎所有人意料,以36亿元身价登上胡润女富豪榜第6名,被称为内地最年轻的女富豪。吴英的暴富,被称为“本色神话”。
然而,成就吴英“亿万富姐”的这些钱,却是高利贷借的:法院《判决书》认定,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先后从林卫平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吴英借钱利息之高也令人咋舌:所借资金年回报率至少50%以上,部分达100%,后期资金链出现问题时甚至出现“3个月回报期”——即三个月的利息达100%。即使不算利滚利,年息也在400%以上。
2007年,吴英突然被逮捕,“神话”瞬即破灭。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院一审判处吴英死刑。
从巅峰跌落谷底,吴英几近绝望。据接近本案的知情人士透露,从一审到二审这2年间,吴英经历了一段几乎是“生死涅槃”的心路历程。
被判死刑以后,吴英曾对法律公正极不信任,一度欲放弃上诉。本报记者在吴英通过代理律师带出看守所的材料上看到这样一段话:“一审下来之后,我一直认为法律是不公平的,法律是有权有势有钱人玩的游戏,像我这样无背景的人,只能像砧板上的肉任人宰割,我曾想我要放弃上诉,但还是在家人亲情的支持和看守所领导、管教的耐心开导下,在离上诉最后时限签字上诉。”
上诉知情人士还透露说,2009年6月,因怀疑自己在看守所写的《控告信》被人翻阅,生怕信中内容传出会对家人不利,性格刚烈的吴英饮下一大瓶胶水,幸被发现及时抢救。
求生是人的本能。有段时间,与吴英同监室的一位女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发回浙江省高法重审后改判,让吴英重又看到了生的希望。“我改变了我的看法,我相信法律毕竟是公正的、公平的。”
走出低谷的吴英,开始在看守所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及相关实施细则进行详细研究,同时还坚持看书学习,对外面的世界也多有了解。
除此之外,吴英一遍遍地回忆、书写《上诉材料》、《控告信》以及《检举材料》,以求立功。2010年3月、5月、7月,吴英三次委托律师将这些材料带出看守所,提交给浙江省高院。
记忆力惊人的吴英,在这些材料里记录了她所经手的每一笔借款及还款的金额、用途,还详细记录了其行贿多名官员的情况。
认罪求生
“一审判决之后,其实她的精神处于溃败的状况,已经放弃了对无罪释放的希望。”
4月6日,从丹东庭审中途请假的著名刑辩律师杨照东赶来金华,他曾是黄光裕案的辩护律师,此次与张雁峰律师一道,继续为吴英案进行无罪辩护。
在2年前的一审庭审中,杨照东和张雁峰为吴英作了无罪辩护。据杨照东微博透露,一审宣判以后,代理律师与吴英之间,有过70多次会见。就在二审开庭前的会见中,尽管吴英曾吐露过“想认了”的想法,但双方仍商定,继续为其作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