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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称刑法修正案条文已含情节 醉驾应一律入刑

2011年05月27日 01:05 来源:CCTV《新闻1+1》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新闻1+1》2011年5月26日完成台本

  ——醉驾:“满月”执行!

  导视:

  法官:

  被告人,刘顺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高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王进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解说:

  北京石景山法院昨天同日再审三起醉驾案,两个月,三个月,罪名相同,处罚又因何而不同。

  李启新:

  酒精含量不是唯一标准,比如说你是否配合侦查,比如说你有无造成危害后果。

  解说:

  打击醉驾已判案例无一缓刑,北京检方明确表态,酒精含量是唯一标准,无须考虑其他因素。

  醉驾司机蔡某:

  (有人说)醉驾不一定入刑。

  解说:

  醉驾入刑即将满月,入刑标准如何看待?量刑标准如何统一?严惩态势又如何继续?《新闻1+1》今日关注——醉驾:“满月”执行!

  主持人(董倩):

  欢迎收看《新闻1+1》。

  对于醉驾入刑这个问题,高法认为要慎重对待,不应该也不宜一律追求形势责任,但是公安部认为要严厉打击,绝不留任何情面。那听完这两种看法,人们会认为他们是不一样的。在醉驾入刑将近执行一个月的时间里,我们又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呢?

  (播放短片)

  字幕提示:

  成都醉驾司机蔡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8mg/100ml,拘役一个月,罚金1000元。

  佛山醉驾司机何某,血液中酒精含量247.5mg/1000ml,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北京醉驾司机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59.6mg/100ml,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北京醉驾司机高晓松,血液中酒精含量243.04mg/100ml,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1年5月7日新闻

  新闻口播:

  今天上午公安部交管局公布,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截至5月15日各地交管部门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比去年同期下降35%。因醉驾导致的事故104起,造成28人死亡,死亡人数较去年同期减少37.8%。

  解说:

  醉驾入刑,打击严厉,效果显著,就在昨天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再审三名醉驾司机,并当庭宣判,两人拘役三个月,一人拘役两个月,相同的是都处以了2000元的罚款。罪名相同,处罚却不同,如何权衡越来越让公众充满好奇。

  杨万明(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

  (我们已经)要求各级法院把最近宣判的案件报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将认真总结各地的经验,选择典型的案件,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发给各级法院,探讨使用。在进一步积累经验以后,最高法院将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用来统一醉驾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量刑标准。

  解说:

  各地量刑不一,如何统一已经成为共识。而有关入刑标准的探讨也同样引人关注。

  “80毫克”是醉驾入行的唯一标准。今天,北京市检察机关针对醉驾入刑的首次表态,又一次成为了媒体关注和放大的声音。

  字幕提示:

  80毫克

  唯一标准

  北京检察机关首次表态

  解说:

  醉驾入刑这个5月份起开始实施的新规定,威慑作用不言自明,看看各地的第一人,看看明星醉驾同样严厉的判刑。近一个月在全国各地发生的案例发人深省,如何执行好这一法律,自然受人期待。

  字幕提示:

  2011年5月13日新闻

  新闻口播: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指出,并非醉酒驾驶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相衔接。这一观点引发了网友和公众的热议。

  杨万明:

  我们国家刑法的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原则适用于我们国家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当然也包括危险驾驶罪。

  字幕提示:

  2011年5月18日新闻

  新闻口播:

  公安部方面又透露,在《刑法修正案》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

  解说:

  显然对于醉驾执行标准究竟如何判定是个急需明确的问题,因为有些醉驾司机在面临审判时产生了侥幸心理。

  醉驾司机蔡某:

  按杯数的话只有几杯,最多十来杯酒。我喝的是啤酒。

  醉驾司机蔡某:

  (有人说)醉驾不一定都入刑,我专门问了律师的。律师说,这只是代表他的个人态度。

  解说:

  根据媒体报道,截至目前醉驾入刑将近满月,已判案例无一缓刑。

  主持人:

  岩松,你怎么看最高法还有公安部的这种看起来是不一样的表达?

  白岩松(评论员):

  我们先说昨天北京的这三例判罚,没有其他的标准,只要你达到了醉酒的程度,这个醉酒是什么程度呢?我们可以看一下,只要他的酒精含量超过了80mg/1000ml,醉酒了,这是第一个标准,第二个标准是驾驶了,也就是醉酒开车了,就全判了,要么三个月,要么两个月,我觉得这对一段时间来由于个别人的某些言论导致的这种混淆了的一些看法重新被清晰下来,也对未来的这种执行,我觉得会起到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这块不妨说一个今天更有趣的,今天北京市石景山检察院还起诉了一个醉驾摩托车的,在我们的概念当中好像只是四个轮子的,别,摩托车也算机动车,你的酒精含量一旦超过去了,开了,也驾驶了一样入刑。

  主持人:

  但是有些人他们的看法是什么呢?比如说就因为喝了一两杯酒,然后就背上了有前科这样的一种历史上的一种污点,那未来会给他们带来很多麻烦,这应不应该?

  白岩松:

  我觉得不能这么说。首先你看,在法律方面就已经明确有一点就是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现在法律明确的是醉酒驾车要入刑,我们来看一下。新的《刑法修正案》强调的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请注意,这块没说“可处拘役”,而是“处拘役”,但是前面强调了醉酒驾驶机动车了。那好了,在我们这儿有标准,饮酒驾车是小于80mg/100ml的,那么小于80mg/100ml的,根据情节状况来,不一定是入刑的,但你要超过80mg/100ml,算醉酒了就要入刑,这本身已经留有余地,喝一两杯,如果那个杯子没那么大,不一定是白酒的话,你可能不到醉酒的程度,不会去入刑。但是到了醉酒的程度,请问有什么理由说不执行呢?

  主持人:

  那你怎么看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他还拿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白岩松:

  我觉得任何一番语言在一个法律法规出台了之后,都要追求两个对,第一个是你的语言的内容要对,第二个说话的时机要对。也许有一些人会认为,某些负责人的这番话在两个内容方面都不一定对,醉驾入刑,只要是醉,并且也驾了,就该入刑,那为什么醉驾之后还可以根据情节,没有造成危害程度就可以不入刑,会不会混淆,会让很多人产生侥幸心理。第二个也非常麻烦。第一个是侥幸心理,这是一种后果。第二个后果就是我们的执法人员是不是就拥有了一个松紧带,照顾自己的人就可以利用,反正是宽松的,就可以睁只眼闭只眼就过去了,那么对社会的危害更大。

  主持人:

  但是有一种观点认为,就是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里面,从违法到犯罪之间这个跨度太大,这就需要有一些中国特色去弥补它,这恰恰可能是

  白岩松:

  法律不是松紧带,我觉得在醉酒和饮酒驾车方面是清晰的科学数据放在这儿,80mg/100ml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我举一个例子,你即使醉驾了,但是也没有造成后果,也轻微就不一定入刑。你我没有持枪权,但是我们某一天拎着枪,天安门广场转悠半天,我没造成任何危害呀,是不是就不入刑啊?你非法持枪就是犯罪。好了,醉驾入刑指的是,你只要喝醉酒了,并且开车就是入刑了,而至于造成更大的后果,那就不是拘役6个月所能解决的了,那可能是3年、5年,甚至死刑都有可能,你要再逃逸的话,那是另外一个问题。所以我觉得这两个“对”都不拥有,内容不一定对,时机更不对了。

  主持人:

  那好,对这个问题我们不妨来听听法律方面的专家是怎么看的。

  韩玉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对这一条的把握,应该是按照《刑法修正案(八)》条文的表述把握,但是由于最高法院的一位领导在一次会议上讲了醉驾并非一律入刑,要考虑它的情节,要考虑刑法怎样规定,所以正因为这样,似乎给人一种印象,大家觉得公检法机关认定醉驾入刑上认识不一致。事实上,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来看,它规定只要达到了醉酒状态,就应该按照危险驾驶罪来定罪处罚。那所谓情节,情节已经包含在条文的规定当中,因为醉酒状态,按照咱们现在的规定是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达到了80mg以上,就应该认定已经构成了醉酒驾驶的状态,就应该构成犯罪了。至于说他其它情节,实际应该是没有达到80毫克以上的,我认为不构成犯罪,这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只要达到或者超过了80毫克以上,那么就认为他的行为应该按照犯罪来处理。在这一点上,我想公检法三家机关认定上应该是没有分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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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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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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