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最新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并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这在全国精神卫生法立法工作持续26年以来,尚属首次。 中国1600万重性精神病患者,70%未得到规范治疗,正在遭受疾病折磨;同时,也有一些精神正常的公民在复杂的社会事件中遭受“被精神病”的折磨。
《精神卫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能否妥善解决上述问题?
最近一周,来自医学界、法律界、医学社会伦理学界的多位专家,以不同形式座谈、讨论,并最终以机构或行业协会的名义,递交了自己的立法建议。
其中,来自医学界和法学界的建议,颇有针锋相对的辩论意味。
这些建议辩论的焦点,依然是围绕《草案》中“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收治标准”,也就是社会普遍关注的“被精神病”问题展开。
唐宏宇是在1999年到2009年十年间,持续参与《精神卫生法》起草和论证的专家之一。在一周前由《中国医院院长》杂志社主办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法制建设研讨会上,唐宏宇说,《草案》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本意是规范精神疾病的诊疗服务,让真正的病人得到准确的诊断和适宜的治疗,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但从目前的状况看,这一章的26条,还要承担起“防治公民被精神病”的民意任务。
他认为,目前的《草案》广泛吸收了各方面观点,在总结国内现有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借鉴了国际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突出了对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保障,同时也针对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等全过程进行了法律规范,尤其在政府职责、预防和康复等部分体现了中国特色。
然而,《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主笔黄雪涛律师,则在6月20日另一场精神卫生立法研讨会上表示,“《草案》的最严重不足是我们将继续接受精神科医生统治,而不是法治”。
黄雪涛说,虽然这份《草案》看上去很美,但其实存在三大制度漏洞,即非自愿诊断和收治的实体标准问题;滥用监护权、近亲属之间侵权问题;患者住院期间的司法救济机会。”
争议1
保护精神障碍者及时治疗,还是防止正常人“被精神病”?
《草案》第一条:为了维护和促进公民精神健康,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中南大学湘雅二院精神卫生研究所副所长郝伟:
《精神卫生法》是干吗的?防止我们正常人被精神病的?这显然是一个误区,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草案》的第一条才是《精神卫生法》的主旨和作用,而不仅是防止“把正常人弄成精神病”的这样一个法,如果这样的话,这个法显然就出不来了。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副教授刘瑞爽:
这个《草案》确实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做了很全面的列举,这是一个进步。但如何把它变成行动,变成一种规章制度,我认为在细节上做的不够。
比如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列举非自愿住院的标准之一,是“危害社会公共秩序”,什么叫危害公共秩序?是不是某个领导人说了,如果上访就是危害了秩序,是不是某人在公共场所拉了一个条幅就是危害了秩序,是不是就可以把这个人送到精神病院?我认为这个标准要鉴定。
基于这个方面,就是说,总有那么一个隐患,某一个正常的人,甭管是谋财,还是得罪地方政府,他总有一种可能“被精神病”。
如果一个公民在(《精神卫生法》)这个制度下,能够保证不被精神病,就是一个保障权益的体现,这与保障真正的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是一致的,不是对立的。如果《精神卫生法》出来后,连公民“被精神病”的危险都不能去除的话,那怎么能谈得上保护公民的利益?
争议2
精神障碍的诊治究竟是医学范畴还是司法范畴?
《草案》第二十一条: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
北大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赞成草案第21条和第22条对精神障碍的诊治行为明确定性为医学范畴。
草案第24条规定由监护人送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到医院做诊断,这与国际,比如欧美一些国家“司法程序前置”的规定有区别。也是因为这一点,现在争议非常大,很多法律界人士认为,应该将精神障碍患者是否需要强制住院治疗,纳入完全司法化的程序。
但是,我国有1600万“真正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其中有明确肇事肇祸等“危险行为”的患者约占10%。
多数重性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是不愿意治疗的,如果非自愿住院的标准仅限定在“已经或将要发生危险”的少数患者,并同时要由法院判断其“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则多数实际上需要治疗的患者得不到及时治疗,进而导致病情恶化和精神残疾、以及许多本可避免的危害发生。
比“被精神病”事件要多得多是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时伤害幼儿园小朋友、小学生、无辜路人、亲人、同事和朋友的事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精神障碍的认定以及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住院或者非住院治疗在程序操作上都应当实行严格的司法化和去行政化,目前草案规定送治程序是行政化的思路,排除了司法的介入。
北京市陈志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志华:对于中国现状,每一个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是否住院治疗都要经过法庭批准,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