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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能否杜绝被精神病? 潜在因素仍存在(2)

2011年06月27日 07:19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谁有权送治和接出精神病患者

  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精神科主治医师杨磊称,临床实践中,一些非自愿住院的患者经过诊断或治疗,发现其根本没有精神病或者不需要入院治疗,这时医生为了患者考虑,会通知其近亲属或监护人接其出院。“但目前约定俗成的一点是,没有近亲属或监护人接,患者就不能离开医院。”杨磊说。

  现在《草案》作出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的诊断,医疗机构要在72个小时内作出书面诊断结论,对诊断结论表明不能够确诊为精神障碍的,任何单位或机构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

  从1999年到2009年10年间持续参与《精神卫生法》起草和专家论证的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既不耽误治疗和诊断判断,也避免了真正的精神病患者威胁公共安全。

  但北京协和医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研究员睢素利、黄雪涛律师等人仍认为,《草案》对非自愿住院制度设计了监护人主导的原则,导致“监护人”权力过大。一旦进入收治程序,送治的近亲属就自动被视为“监护人”,行使监护权。这种亲权对成年公民自决权的侵犯,不仅构成法理上的严重漏洞,现实中也导致恶劣的社会后果。如“深圳邹宜均案”、“广州何锦荣案”、“南通朱金红案”和“福建邵武陈国明案”都因家庭财产纠纷,当事人被近亲属以绑架方式送往精神病院强制送诊。

  黄雪涛等人建议: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本人,有权委托监护人以外的代理人,行使诉讼及异议权利。

  “扰乱公共秩序危险”仍是“被精神病”潜在因素

  现在,人们对于《草案》中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危险”作为精神病患者强制送治条件,争议颇多。

  黄雪涛认为,将“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收治的实体条件,这个标准太模糊,可能会出现被滥用的情况。过去几年中,轰动全国的“徐林东被精神病案”、“徐武被精神病案”都是因“扰乱公共秩序”而被强制收治的典型。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刘瑞爽副教授也认为,“什么叫‘扰乱公共秩序’”,无法经过医学或司法鉴定来判定,很可能在现实操作中,演变成“上访”或在公共场所“拉条幅”这样的主观认定。

  唐宏宇教授也表示,这一条款是防止“被精神病”的关键条款,但是目前由司法机关认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很难操作,应该将“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这一概念细化。

  但唐宏宇认为,“在防止‘被精神病’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由于患者没有得到充分治疗而导致的公共危害”。唐宏宇提醒说,我国有1600万“真正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其中有明确肇事肇祸等“危险行为”的患者约占10%。多数重性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是不愿接受治疗的,如果非自愿住院的标准仅限定在“已经或将要发生危险”的少数患者,并同时要由法院判断其“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则多数实际上需要治疗的患者得不到及时治疗,进而导致病情恶化和精神残疾,以及许多本可避免的危害发生。“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时伤害无辜百姓的事件,比‘被精神病’事件要多得多。”唐宏宇说。

  据了解,有民间机构日前向国务院法制办寄出建议,认为将“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诊断和收治的标准,会大大增加滥用的可能,如越级上访、投诉检举不实、网络言论等一般性的社会活动,都可能被视为“扰乱公共秩序”,后果堪忧。记者 王俊秀 实习生 梅轶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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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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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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