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当前儿童福利制度的缺乏。如果已有运转良好的儿童基础福利制度,打拐解救儿童的临时安置及此后的长久安置都将直接据其确定的程序得到无缝衔接的落实。
笔者认为,建立符合儿童福利制度标准的长期安置制度,首先应明确职责。公安机关负责打击犯罪、解救被拐儿童和查找生父母,民政部门及其社会福利机构负责孩子的具体安置,相互之间通过法定程序配合。公安机关查找生父母的程序应与儿童临时安置的期限一致。这一期限不是根据实际上多长时间找到父母为准,而是依据国际上通常认为儿童临时安置的上限期限,如两年。在此期限内查找不到生父母,就应出具结案报告,社会福利机构根据结案报告,开始着手孩子的长久安置。
这一建议有个前提,即DNA库对想找寻孩子的父母须做到应采尽采,以防生父母还在苦苦找寻而公安机关却已出具找不到生父母的结案报告的情况。
长久安置简单而言,就是结束原来的监护待定状态,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确定新的监护人。家庭是儿童的最佳养育场所。被拐儿童进入国家监护后,社会福利机构应该为那些符合条件的儿童积极寻找收养家庭,办理收养手续,使这些儿童与收养家庭建立起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另外,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只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才可以被收养,在《收养法》修改之前,这些孩子将无法通过收养进入家庭。对此,社会福利机构也应该探索多种方式,让这些孩子尽量获得家庭成长环境。
与临时寄养一样,可能会有人问,买主家庭可以成为收养家庭吗?笔者的建议也类似,在打击刑事犯罪效果和儿童最大利益保障两方面不能兼顾时,儿童最大利益应优先考虑。
找到了父母不愿意回去怎么办
有些孩子在婴儿时期就被拐卖,对自己的生父母没有任何记忆,也可能有的孩子长期被拐卖,与生父母的感情被长期阻断,从而影响了他们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在打拐司法实务中,我们正是看到一些这样的案例,有的孩子挣扎着不想回自己的生父母家,有的孩子回去之后难以融入生父母的家庭。这是拐卖的残忍表现,它导致了法律和亲情上的两难。
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可以有几种答案:先强行把孩子带走,慢慢让孩子了解事情的经过,并逐渐融入原本属于他的家庭;两家保持着联系,买主“父母”和生父母做好沟通,让孩子逐渐过渡,心理上有了充分准备再回到生父母家庭;让有表达意愿的孩子自由选择。这三种方式都各有优劣,但是,对不同年龄段的孩子,会有一种更适合。
对于大多数丢失孩子的父母来说,炼狱般的找寻孩子的经历,会使他们迫不及待地想拥有孩子,所以,第一种方式往往是他们的首选。从人情上,这种选择非常容易理解,但是,对孩子本身的成长及他们今后的亲子关系建立的影响,也不容易令人乐观。目前对此尚缺乏足够的实证研究,但可以合理估计,孩子的年龄可能与这种方式导致的消极表现成正比。也就是说,采用这种强行方式,孩子越大,对其成长和亲子关系建立影响越消极。反过来说,这种方式对于婴幼儿的消极影响可能较小。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被拐儿童的家庭融入,急需一些专业社会组织的帮助。
第二种方式更能体现对孩子利益关注的视角,但其适用取决于买主家庭和丢失孩子父母都相对理性,且为孩子着想。这种方式对于6岁以上16岁以下的学龄儿童适用效果最好。一方面,这些孩子正处于义务教育接受阶段,生活家庭的变换意味着他们的整个生活圈子都得变化,非常需要过渡期;另一方面,他们有了自己的表达意愿和基本思想,有个过渡期,也有利于其心理适应。
第三种方式可能主要适用于16周岁以上的,尤其是那些已经离开学校的未成年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他们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他们来说,他们可以自由选择在哪家生活,强制肯定效果不好。
这三种方式都只是解决孩子的生活场所选择问题,不影响监护这种法律上的身份确立。对于这些被打拐解救且确认找到生父母的孩子,他们的监护人是生父母,即使他们选择在买主家庭生活,买主家庭也愿意继续抚养他们,这种监护也不会改变。这意味着,这些孩子未来要对自己的生父母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对自愿继续抚养他的买主“父母”最多只有某种道义上的“赡养”义务。
打拐与解救密不可分。解救要体现到位,打拐的目的真正得以实现,孩子的安置是必须要解决好的,否则,这一工作只完成了一半,甚至只是一小半。□
(《瞭望》新闻周刊 张文娟 作者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