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在挽救“宁在宝马里哭”的爱情!
婚姻法新解,关于“谁买房房子归谁”一章,引发极大的争议。很多人认为,这是在欺负婚姻,欺负女性。毕竟在传统价值观下,男人买房女人买其他家庭用品已经渐成风气,现在突然规定,房子不再共有,而属于买者个人,怎么看都让人感觉到别扭。而这,也是这次婚姻法新解最让人诟病之处。
对这样的解读,必须承认其中的合理性与现实意义。现实的确有点“骨干”,没那么性感,但如果最高法新解,仅为让人炮轰的话,定然是不可能的。那么我们应该看到这背后的积极意义。凡事都有两面,只见弊端而不见积极意义,其实有失偏颇。
这次婚姻法新解的积极意义,其实不难理解。毕竟,谁买房子归谁,那合买房子就归双方了啊。这意味着,最高法的新解,其实是在鼓励年轻人好好一起奋斗,而不要希望通过傍大款嫁给富二代这样便捷的途径。你说,在房子面前,多少鸳鸯被棒打了?这不是丈母娘的无情,而是没有房子,终究是没有一种安稳的感觉,自然就多了几分漂泊。试想,哪个愿意自己的孩子受这样的苦呢?即便女儿在自己的威胁下嫁人不幸福了,好歹也能分到房子,可如今呢?却可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那还不如让孩子坚持自己爱的人。
你说,这不是对爱情的救赎么?所以说,我们应看到婚姻法新解背后的积极意义,不能因为其有负面的影响,就将其一棒子打死,而应理性分析,对比与丈量这利弊之间的差距,到底是哪一个更多一点。
更何况,在我们当前婚姻价值观有点混乱的社会,譬如宁在宝马里哭不在自行车背后笑、宁做情妇不嫁穷人等,这些价值观背后的沦丧,让人扼腕叹息,那些清纯,却已经不复存在的爱情,却是那么叫我们向往。而如今婚姻法新解的初衷,显然是为了挽救正在崩溃的价值观,就为这点,我们就不应单面解读婚姻法新解。 (云南 龙敏飞)
法律能远离“看得见的人情”吗?
在法律婚姻关系中嵌入明晰的物权边界,它蕴涵着一种法律实践的精确限定与操作。通过司法解释来让法律成为刚性的工具,是值得肯定的。问题是,法律与司法都是一种平衡的艺术,法律固然需要弹性系数小的践行空间,却不能为了追求这样的“唯精确性”,而远离基本的人情与判断,甚至对其视若无睹。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法律远离“看得见的人情”,是一种全面博弈的缺失,也可能让其失去法的呵护温度。
在我看来,现在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至少有着“两重疏忽”,也即对“看得见的人情”的无视。一是对城乡具体婚姻现实的疏忽;二是对中国家庭里男女地位与分工现状的疏忽。当下城市化的进程正在不断加快,可在大多数的农村婚姻中,夫家出房、女家出嫁妆依然是不少农村婚姻中的现实,这种婚姻财产的格局使女方财产处于一种“依附性的地位”。倘若按照婚姻法解释(三)中“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的细则,那么离婚后的农村妇女,将很难在前任婚姻中得到应有的财产,这显然对其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她们自身权益的保护,并未体现出应有的“人情味”。
即便舍弃城乡婚姻的具体差距,移位到中国家庭里男女地位与分工的特点,我们也会发现,婚姻法解释(三)中的一些规定也是不尽人情的。无论是在城乡,中国家庭中的女方多处于弱势的地位。这种弱势,表现为其承当着生育、家庭照料以及等等系列繁重的任务,这种分工,相对消解了女方自身财富的积累过程。这是一种不公平,按照婚姻法解释(三),在离婚纠葛时它又会演变成另一种不公平:相对男方作出巨大牺牲的家庭妇女,却可能因为当下普遍男性付房子首付的现实,在离婚后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这显然也很难说是公平的。
当然,我的意思并不是要反对出台更具体的司法解释,只是法律理应兼顾规则与人情。一部良法,在内容上,它必须是“善意”的,在遵从基本的法理正义之外,也要保证弱势者的利益不被排斥。在程序上,它必须要严格杜绝可能产生的误伤负效应。对于婚姻法解释(三)引发的沸腾争议,最高法显然需要作出补充性和精细性的继续司法解释。
(湖南 王聃)